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李超強)我國勞動立法規定了帶薪年休假制度,以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司法實踐中發現,還有部分用人單位未能嚴格落實這一制度,引發勞動者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糾紛。
劉天系某公司員工,因離職時尚未休完在職期間的帶薪年假,雙方協商無果,遂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某公司支付劉天未休年假工資2.9萬余元。
劉天訴稱,2015年入職某公司,2022年從該公司離職。依據工作年限,2018年之后每年可享受10天年假,但僅在2020年休了4天年假,2022年休了7天年假,其余時間未休年假,故要求該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間未休年假工資9萬余元。
某公司辯稱,劉天要求支付2020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資,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規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員工當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廢,劉天未休的年假應視為其自動放棄,故公司不同意支付劉天未休年假工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2022年11月劉天申請本案勞動仲裁,要求支付2019年及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對某公司的時效抗辯理由予以采納;根據劉天2022年在職期間進行折算,劉天已經休完2022年的年假;對于2020年、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資,雖某公司主張根據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規定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廢,但不支付員工未休年假工資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該公司應支付劉天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資29593.49元。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經生效。
(文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姓名均為化名)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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