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已走過十年歷程。從建立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到參與化解區域性銀行風險、推動高風險機構有序退出,該制度在防范系統性風險、守護百姓“錢袋子”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數據顯示,十年來已累計歸集保費3732億元,保障覆蓋率達99%以上。但隨著監管環境深刻變化,制度自身短板日益顯現,如法律層級偏低、早期糾正約束不足、后備融資機制待完善以及專業化風險處置手段仍需強化等。
在全面推進金融強國建設和深化金融法治的背景下,各方呼吁加快出臺存款保險法,補齊制度法治短板,明確職能邊界與觸發機制,使存款保險真正成為“防未病、治已病”的制度工具,推動形成高效協同、動態響應、依法運行的金融風險處置新格局。
守住底線
護航金融穩定的“安全閥”
2025年是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施行十周年。自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存款保險制度經歷了從設立初期的制度探索到在多起風險處置中發揮實質作用的過程,已成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安全閥”。
在存款人視角下,這一制度變得愈發可感可知。“我在銀行門口經常看到一個綠色牌子,上面寫著‘存款保險’,還有‘最高賠付50萬元’的字樣。”北京市民李先生向中國城市報記者表示,他最近去辦理定期存款業務時,工作人員主動遞上一份宣傳折頁,“看完我就放心多了,原來國家給我們的存款兜了底。”
這一制度明確,所有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為投保機構,并按半年繳納保費的方式加入統一保障體系。
十年來,存款保險制度歷經多起實戰考驗,特別是在包商銀行、遼陽農商行等風險處置事件中發揮了核心作用。2019年包商銀行暴露出嚴重信用風險后,由中國人民銀行與原銀保監會聯合接管,并由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資金支持,依法對5000萬元以下債權實現全額保障,大額債權保障比例接近90%。風險處置期間,相關金融服務未中斷,包商銀行業務由新設立的蒙商銀行等機構承接。
2021年起,遼寧省推進中小銀行改革,存款保險也積極參與。例如,出資10億元發起設立遼沈銀行,支持其吸收合并營口沿海銀行和遼陽銀行;在農信系統改革中,還協助遼陽農商行破產退出并提供資金支持。這些舉措不僅穩定了市場預期,也彰顯出制度的執行力和調節力。
從宏觀數據看,存款保險制度對中小銀行體系的信用支持尤為明顯。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末,中小銀行存款余額比2015年增長124%,市場份額提升2.4個百分點,反映出制度激勵機制與市場信任的雙向增強。
“對存款人來說,它是一把保護傘;對銀行來說,它是倒逼規范經營的約束機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玉玲向中國城市報記者表示,制度設計既保障了公眾信心,也通過費率機制督促機構穩健發展。
除了提供金融風險的最終保障,存款保險制度還在積極發揮風險識別與早期干預的功能,通過差別化費率、風險評級等工具,強化對投保機構的動態監測,在風險顯現前及時預警、提前介入。
雙軌互動
政策屬性與市場機制的磨合
存款保險制度還是一種以市場規則引導機構自律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保障金融穩定的政策性與激發銀行經營活力的市場性之間找到平衡點,是制度深化改革過程中面臨的核心課題。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投保機構按照統一標準繳納保費,并執行“基準費率+風險差別費率”機制。自2016年起,我國正式實施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制度,即“獎優罰劣”,對風險低的銀行收取較低費率,對風險高的銀行收取較高費率。這一制度設計既借鑒了市場手段,又融合了政策導向,推動金融機構增強內部管理,提升抗風險能力。
我國現行制度采用“打分卡法”評估風險,將定量模型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評估維度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流動性、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風險管理能力等,最終形成差異化的風險評分和費率等級。
王玉玲介紹,目前我國3700多家投保機構中,約300家因風險評級較高而被適用高費率,“這種激勵相容機制,使得銀行必須正視自身風險短板,及時整改,才能實現費用減負。”
但也有中小銀行對此表達出一定疑慮。一位來自中部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的高管坦言:“作為地方銀行,我們盈利能力原本就弱,如果存款保險的費率設計過于市場化,可能會加劇資金壓力,反而不利于穩定經營。”
他建議,可對風險較低但體量較小的銀行給予一定激勵空間,比如設立階段性緩沖機制。
這種現實困境也引發了業內對存款保險制度屬性的進一步探討。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李曙光在接受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既不是純粹的市場機制,也不能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政策工具,而是具有“中介性”制度特征。
“它運用市場化手段調節風險,但其底層邏輯仍依托于政府信用作支撐。”李曙光表示,“這就決定了它既要提高風險處置效率,又要在關鍵時刻發揮‘托底’作用,兼顧公平與效率。”
這一觀點也得到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黨委委員、院長助理張偉的呼應。“當前的制度仍偏重原則性、宏觀性,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是提升其操作性、科學性。”他建議,可進一步細化風險處置規則,明確各類主體的權責邊界,并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差異化費率機制與區域協同機制的有效結合。
實踐中,這種“政策與市場雙軌互動”成效漸顯。在對遼陽農商行的風險處置中,存款保險基金依法投入資金、協同地方政府推進破產清算,同時也以此為契機推動金融機構自我整改,實現從“被動救助”向“主動防控”轉變。
制度補強
完善風險處置機制的法律架構
當前,基金余額波動、流動性應急能力有限、法律位階不足等問題正成為制約存款保險制度功能進一步釋放的瓶頸。
從資金保障看,存款保險基金整體積累呈上升趨勢,但在經歷包商銀行和遼陽農商行等風險處置后,基金支出壓力顯現。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末,基金存款余額為698.4億元,低于2019年末的1215.8億元峰值。2015年至今共歸集保費3732億元,支出高峰年份分別為2020年和2022年,均超過900億元。在此背景下,“后備融資機制”的建立成為制度補強的當務之急。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孟輝明確提出,在繼續做好常態化存款保險保費籌集的同時,可穩步拓展存款保險基金投資運用方式,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增加收益,并探索建立后備融資機制,必要時及時補充存款保險基金的流動性。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也向中國城市報記者提出,當前存款保險基金以保費收入和利息為主要來源,極端情形下大規模兌付存在風險。建議通過四條路徑強化資金保障能力:一是建立央行提供短期再貸款的應急機制;二是允許存款保險機構發行短期債券;三是開展動態壓力測試,提升預警水平;四是提升投后管理能力,優化資產配置結構。
在制度建設層面,提升法律地位、推動專門立法成為業內共識。現行《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且僅有23條條文,條款內容多為原則性規定,缺乏對風險識別、早期干預、破產退出等關鍵程序的詳細規定,難以支撐復雜局勢下的風險應對。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王均坦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建議,應在存款保險法中明確后備融資機制及相關權責界定,提升制度剛性和可操作性。來自司法界與學界的聲音也日益集中,認為現階段應盡快推動存款保險法的起草與出臺。
張偉表示:“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許多國家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強化制度的法律支撐。我國也應順應監管現代化方向,完善風險處置機制的法律架構。”
張偉建議,在立法中應重點補強早期糾正與分類監管機制,提升風險干預的前瞻性與強制力。此外,多位受訪專家還提出,應同步優化風險處置程序,加強與破產法、金融穩定法等其他金融法規的協調銜接,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方職責邊界,形成清晰統一的法律責任體系。
從“資金池”到“風險管理工具”,從“事后賠付”到“事前防控”,面對日益復雜的實踐需求,存款保險制度正邁向下一個法治化專業化新階段。
■中國城市報記者 孫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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