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隱私權并非絕對大于知情權和健康權,在情侶婚檢等特定場景下,應優先保障知情權和健康權。
婚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雙方婚前了解彼此健康狀況,預防遺傳病和傳染病傳播。若一方在婚檢中查出患有如艾滋病等嚴重傳染病卻隱瞞病情,會對另一方的健康構成嚴重威脅,此時隱瞞方的隱私權不應成為拒絕告知的理由。《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中雙方負有忠實義務,隱瞞重大疾病可能構成欺詐,導致婚姻無效。從法律角度看,配偶對另一方的健康狀況有知情權,這種知情權是基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和相互忠實義務產生的。
同時,部分地方法規已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如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感染者應當將感染艾滋病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這體現了在保障公民隱私權的同時,也要平衡好與配偶知情權和健康權的關系,避免因過度保護隱私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不過,在處理相關問題時,也需注意將隱私披露控制在最小范圍,避免對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比如可由疾控中心等專業機構在評估風險后,以合適的方式告知配偶相關醫學風險,而非隨意擴大知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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