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是抽象的“一般規則”,但現實案件往往充滿特殊性:比如為保護家人反抗家暴的防衛過當、為救急打破他人車窗的緊急避險……若只按條文“一刀切”,可能讓判決偏離大眾對“公平正義”的樸素認知,甚至引發社會爭議。
法官的“平衡藝術”
- 考慮社會公序良俗:比如民法典中“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就是給“情理”留了空間。曾有案例中,丈夫立遺囑將財產贈給婚外同居者,法官結合“婚姻忠實義務”和社會道德,認定遺囑無效,既符合法律精神,也呼應了公眾對婚姻倫理的期待。
- 評估社會影響:重大案件的判決可能成為“活的法律教材”。比如“昆山反殺案”中,法官認定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既嚴格適用了正當防衛條款,也通過判決向社會傳遞了“鼓勵合理維權、遏制暴力”的價值導向,讓法律更有溫度。
- 關注個案特殊情境:比如對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的犯罪者,在法定幅度內從輕處罰,既體現法律的威嚴,也兼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人文關懷,避免“一判了之”后的社會矛盾激化。
但“情理”需在法律框架內
強調“不機械套用條文”,不等于“憑感覺判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必須以法律原則、立法目的和司法解釋為前提。比如“樸素情感”需符合主流價值觀,“社會影響”需契合法律維護的社會秩序,本質上仍是“通過情理更好地詮釋法律”,而非脫離法律談情理。
這種“剛柔并濟”,或許正是司法既能守住公平底線,又能讓百姓感受到“正義可觸可及”的關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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