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貴陽6月12日電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2日一審公開宣判貴陽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梁顯泉受賄案,對被告人梁顯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被告人梁顯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被告人梁顯泉利用擔任原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急診科副主任、主任,貴陽市第二人民醫院黨委書記、院長,貴陽市衛生健康局黨委書記、局長,貴陽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醫療設備銷售、項目承接、藥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68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顯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梁顯泉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退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劉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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