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正式施行一月有余。多地依據《解釋》成功審結相關案件。比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一起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判定預付式培訓合同中“超期不退”的條款無效。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王鵬在接受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解釋》切實保護了消費者權益,消除霸王條款等對消費者權利的限制,同時規范了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預付卡消費市場健康發展?!督忉尅愤€填補了預付卡消費領域法律空白,為相關糾紛審理提供明確依據,促進法律制度完善。
“霸王條款”認定無效
近年來,預付卡消費模式已十分普遍,在健身房、美容美發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領域都能看到它的身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預付式消費有利于解決經營者尤其是廣大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有利于降低消費成本,也是消費者廣泛采用的消費方式,本是“雙贏”之舉。但是,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中的融資行為也會使消費者面臨較高的違約風險,“卷款跑路”、收款不退、“霸王條款”等問題成為消費堵點和痛點。
當被問到是否有過預付卡消費經歷,大部分受訪者都表示有過。談及預付卡消費遇到的問題時,不少人紛紛打開了話匣子吐槽。
剛畢業的大學生小張在健身房辦卡后被“轉卡手續費”坑了?!扒澳暧捎谧獾姆孔拥狡诹?,想把在樓下健身房辦的卡轉給朋友,健身房竟然要收取30%的手續費,算下來比重新辦卡還貴?!毙堈f。
“合同里密密麻麻全是商家免責條款,根本沒注意到‘轉讓需經商家同意并支付管理費’這一條?!毙埾蛑袊鞘袌笥浾哒故玖伺c銷售的聊天記錄,“辦卡時承諾‘隨時可轉’,結果全是套路。”
《解釋》對上述消費亂象進行了規范。《解釋》第九條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
吳景麗解釋稱,受讓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權利,還享有請求經營者更名、修改密碼的權利,解決了轉卡難和受讓人用卡難問題。
福建華策品牌定位咨詢創始人詹軍豪在接受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時稱,《解釋》打破了商家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局面,使消費者在預付卡消費中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明確的法律保障。《解釋》遏制了商家不誠信行為,也增強了消費者對預付卡消費的信心,推動消費市場繁榮。
詹軍豪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付卡霸王條款無效的規定,《解釋》對商家經營活動有顯著影響。這將促使商家提高服務質量,誠信經營,以贏得消費者信任,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追責和消費者流失。
對此,中關村物聯網產業聯盟副秘書長袁帥向中國城市報記者表達了類似看法?!耙环矫妫@一規定促使商家重新審視和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避免在合同中設置霸王條款,從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商家需要認識到,尊重消費者權益、遵守法律法規是長期經營的基礎,只有通過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另一方面,該規定也增加了商家的經營風險和成本。商家在制定預付卡消費政策時,需要更加謹慎地考慮法律因素,確保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從長遠來看,這一規定有助于推動預付卡消費市場的規范化發展,提高商家的整體經營水平和信譽度,為商家創造更加穩定和可持續的經營環境。”袁帥說。
嚴肅追責“卷款跑路”行為
除了“不退卡、不補卡、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卷款跑路”也是預付卡消費領域的一大痛點。
“我在一家理發店辦了預付卡,當時商家承諾有很多優惠??蓻]多久,理發店就突然跑路了?!痹诒本┕ぷ鞯年惻炕貞浧鹑ツ甑脑庥鋈燥@無奈。陳女士告訴中國城市報記者,在閉店前幾天我剛在會員卡里充值了5000元,后來老板電話都打不通了,這件事只能不了了之,到現在也沒有拿回我的錢。”
《解釋》對“卷款跑路”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得知這一規定后,陳女士直呼“早該這樣”,并表示“新規的出臺,讓我們消費者看到了保障。之前商家跑路,我們一點辦法都沒有?,F在知道法律對‘卷款跑路’等行為有了更明確的規定,以后再辦卡,會覺得更有保障一些。不過,還是希望監管能更到位,讓這些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對于一些消費者擔心商家跑路的問題,商家該如何增強消費者的信任?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文化創意研究所秘書長林先平建議,商家可以通過提供優質的服務和產品,加強與消費者的溝通交流,及時反饋消費者意見和建議,從而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商家還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和信用體系,加強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等方式重新獲得消費者的信任。
另外,《解釋》提出,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之一就是“培訓機構單方改變培訓地點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黃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培訓合同,接受舞蹈培訓,培訓費3000元。約2個月后,該公司向接受培訓的消費者發出《消費者告知函》稱,原培訓場所停止教學,消費者需要選擇新的培訓地點,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培訓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黃某認為,原培訓地點緊挨其住所,更換后的三個培訓地點離居住地很遠,遂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審理法院認為,黃某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判決該公司返還黃某培訓費2473.97元。
消費者享有退款“冷靜期”
在現實生活中,因信息不對稱和商家過度勸誘營銷,消費者盲目辦卡的現象屢見不鮮。
為解決這一問題,《解釋》明確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根據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來吸引消費者。
這相當于為消費者提供了“冷靜期”,避免在沖動情緒下消費造成損失。
但也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從調研情況看,北京、江蘇等地已較長時間實行消費者七日或者十五日無理由退款,效果較好。部分經營者已經采用無理由退款制度,在售卡后短期內進行無理由退款。并且,七日時間較短,只退本金,不會增加經營者財務成本或者對經營造成干擾。
“需要特別強調,《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陳宜芳說。
此外,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督忉尅返诙鍡l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王鵬提醒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或商家跑路時要收集和保留證據。比如,辦理預付卡時簽訂正式合同并妥善保管,索要加蓋公章的發票、收據等憑證;保留支付記錄,如轉賬截圖、銀行流水等;盡量通過書面形式與商家溝通,保留記錄,電話溝通后以短信或郵件確認;發現商家經營異常及時拍照、錄像或錄音;向商場管理方等第三方了解商家情況并留存證據。
“消費者在與商家簽訂預付卡消費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于商家提出的霸王條款,要及時提出異議并要求修改,同時保留好合同原件及相關溝通記錄。若商家拒絕修改且堅持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考慮不簽訂合同或選擇其他商家?!痹瑤浹a充道。
■中國城市報記者 朱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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