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青鋒一直質疑的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人動不動就在網絡上發布懸賞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一事,近日有了權威定論。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的典型案例明確:個人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可構成名譽權侵權。
在一般人看來,發布懸賞通告,大多是公安機關,且通常是公安機關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和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機關之所以可以這樣做,有具體法律依據,那就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所許可。但即便是法律賦予了公安機關發布懸賞通告的權力,則仍然受“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以及“需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等的制約。
或許是受公安機關發布懸賞通告對案件偵破帶來的正向作用的影響,之前一段時間,有個別地方的個別人員通過網絡發布懸賞某人違法線索的通告,試圖引起相關方面的重視,以期讓自己的問題得到早日解決。如最高法近日發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鄭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以“收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希望受害人、知情人,為其提供線索、證據。并承諾,“相關線索、證據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并作出處罰后”,將給予報酬。
單看鄭某某發布的上述文字,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但被懸賞方將鄭某某告上法庭后,經法院審理認為,“某發展公司未被作為涉嫌違法犯罪處理,鄭某某在社交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該公司的違法犯罪線索,易使他人誤認為該公司涉嫌違法犯罪,從而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相應降低。鄭某某的行為已侵害該公司名譽權”。
青鋒注意到,法院最終認定鄭某某侵犯對方名譽權,所依據的就是“懸賞征集違法犯罪線索是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主體向社會發布的”的這一法律規定,認定“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進而判定鄭某某違法。
也就是說,“民事主體發布懸賞廣告,應具有正當目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懸賞丟失物或寵物。而一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發布的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使一般公眾對被征集者產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認識,相應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會評價”,那就逾越了法律的紅線,既達不到自己發布懸賞的目的,還將付出違法的代價,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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