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6月12日,鄧紫棋宣布重錄專輯《I AM GLORIA》,其長達六年的版權糾紛再度引發關注。她透露,已超六年未獲舊歌版稅。矛盾根源在于15歲時簽訂的全英文合約,因缺乏專業審核,該合約將103首原創歌曲著作權、錄音制作者權及“鄧紫棋”藝名商業使用權均劃歸公司。2019年解約后,蜂鳥音樂注冊藝名商標限制其演唱舊作,并于2024年主張獨家版權,導致《光年之外》等作品在短視頻平臺百億播放量產生的版稅,盡數流入前公司。
這場鄧紫棋與蜂鳥音樂長達六年的版權拉鋸戰,更撕開了音樂產業著作權歸屬不清、版稅分配失衡、藝名商標權濫用等法律漏洞。對此,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采訪專業律師,他們從法律及合同規范視角深入剖析,為行業破局提供專業建議。
協會管理+法定許可,撕開當下版權困局
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許磊波表示,這場“人歌分離”的荒誕困境,本質源于音樂版權的復雜分層:詞曲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分屬不同主體,而格式合同常成為資本利用的工具。盡管《著作權法》對版稅分配有原則性規定,但蜂鳥音樂利用合同中的模糊條款規避義務,使鄧紫棋陷入“不能唱自己的歌”的困局。
事實上,此次破局的關鍵在于兩個法律支點。
其一是得益于鄧紫棋14歲加入香港作曲及作詞家協會(CASH)的舉措。根據協會章程,會員作品的公開表演權、網絡傳播權等核心權利由協會代為管理,且不隨經紀合約轉移。許磊波解釋,這意味著即便蜂鳥音樂握有錄音制作者權,鄧紫棋作為詞曲著作權人(并通過CASH管理部分權利),仍保有重新錄制其作品(行使復制權)并合法傳播(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的權利基礎。
其二是我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款的靈活運用。《著作權法》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鄧紫棋團隊經公證發現,除兩張專輯外,其余舊作的原錄音制品(由蜂鳥制作)在首次發行時均未設置此類禁止聲明。
“這一條款如同‘避風港’,在特定條件下平衡了著作權人利益與公眾傳播需求,避免版權過度壟斷。”許磊波表示,該條款成為鄧紫棋作為新錄音制作者(或授權他人)繞過原版權方(蜂鳥音樂)推出重錄版本的核心法律依據。
重構行業合同規范:清單化權利、精細化版稅、前置化藝名保護
“當眾多藝人紛紛聲援鄧紫棋時,這場糾紛已超越個人維權范疇,成為行業規則重構的契機。”北京煒衡(煙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駿直言,該糾紛撕開了音樂行業合同規范的深層漏洞,而《著作權法》《民法典》《商標法》等法律條文,正是重構行業合同體系的關鍵指引。
周駿認為,著作權歸屬問題需通過法定化重構解決。蜂鳥音樂利用全英文合約模糊權利邊界,導致鄧紫棋對《泡沫》等作品的著作權失控,這一教訓極為深刻。
“行業合同應當強制要求權利清單化,比如在合同附件中明確寫明,《泡沫》詞曲著作權歸鄧紫棋,錄音制品權由雙方按7:3分成。”周駿進一步解釋,創作者還應保留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核心權利,僅授予公司錄音制品發行權等有限權利,這既符合《著作權法》對許可使用合同的要求,也能避免“自己的歌不能唱”的尷尬局面。此外,借鑒鄧紫棋加入CASH協會保留傳播權的經驗,周駿建議合同增設集體管理條款,“將公開表演、廣播等權利自動委托給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同時要求公司定期向協會提交作品使用數據,接受第三方審計,防止版稅被截留。”
談及版稅分配,周駿認為需要進行精細化設計。“《著作權法》將著作權細分為多項具體權能,合同必須針對不同使用場景設置差異化分成。”他舉例說明,線下演出涉及表演權許可的,可按票房收入的15%-20%分成;授權流媒體播放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按相應播放比例結算;當單曲年播放量超過1億次時,分成比例相應自動提升,以此激勵創作者。
在支付周期與爭議解決方面,周駿建議建立“雙軌制”:“公司應在每個自然季度結束后30日內,向創作者提供作品具體使用數據報表及分成明細;若雙方對數據存疑,可委托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這樣既能保障創作者的知情權,又能通過《民法典》的違約責任條款約束公司行為。
對于藝名商標權保護,周駿提出需采取預防性措施。“合同應明確藝名相關的商標權歸創作者所有,公司僅享有合約期內宣傳推廣的非獨占使用權。”他特別強調,必須設置禁止搶注條款,“如果公司擅自注冊藝名商標,需按商標估值的3-5倍支付違約金,并立即注銷商標。”同時,要對藝名的商業使用范圍進行限制,比如公司不得將藝名用于與音樂無關的商品,若跨界授權第三方使用,需將授權費的50%以上支付給創作者,并獲得其書面同意。
解約保障:應量化違約條件 創作者可收回版權
在解約保障機制上,周駿提出可對《民法典》中“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等條款進行法定化升級,將其細化為具體的、可量化的解約條件。例如,當公司連續兩個季度未支付版稅,或累計拖欠金額超過50萬元時,創作者有權單方解約;若公司擅自轉讓藝名商標,創作者可立即終止合約并索賠。解約后的權利回收機制也需明確:創作者應依據合同自動收回所有授權給公司的著作權(但需支付公司已發生費用的合理補償);公司則必須在解約后30日內協助辦理藝名商標的注銷或轉讓手續,否則需按每日1萬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周駿還特別提到行業合同的標準化與監管問題。他呼吁行業協會參照《著作權法》的要求,制定包含權利歸屬清單、版稅計算公式、商標歸屬條款等必備內容的示范合同,并結合《民法典》的格式條款規則,要求公司對免除責任的條款進行顯著提示。“同時,建議建立音樂合同備案平臺,有相關機構或行業協會對合同進行備案審查,重點關注權利讓渡比例、版稅支付條款和商標使用限制,從源頭上減少糾紛。”
新聞線索報料通道:應用市場下載“齊魯壹點”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齊魯壹點”,全省800位記者在線等你來報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