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紫棋重錄專輯《I AM GLORIA》背后的知識產權博弈——從版權糾紛到“重生”之路。
作者 | 布魯斯
沒有任何預告,6月12日,鄧紫棋(G.E.M.)正式發布重錄專輯《I AM GLORIA》,收錄《泡沫》《睡公主》等12首舊作“重生版”。這場看似尋常的音樂發行,實則與華語樂壇一場至今已歷時六年的知識產權拉鋸戰密不可分。
(來源:微博@ GEM鄧紫棋 )
“解解”在微博中透露,自己已經超過六年沒收到自己舊歌的版稅了,“六年版稅,一分沒有”。她發布了一篇長文,說明了為何自己的舊作重錄這么難:
鄧紫棋在微博發布的長文(上下滑動查看)
鄧紫棋重新錄制的舊歌曲版本統一命名為“重生版”,歌迷認為這正是鄧紫棋在音樂上涅槃重生了。
從被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主張103首歌曲版權,到依靠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規則重獲傳播權,鄧紫棋可謂為藝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又一個鮮活生動的教科書級案例。
六年糾紛始末:從合約爭議到版權爭奪
2019年,鄧紫棋與蜂鳥音樂解約糾紛爆發核心矛盾:蜂鳥音樂聲稱擁有其《泡沫》《光年之外》等103首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及詞曲版權,甚至試圖通過商標注冊強化控制——公開信息顯示,蜂鳥在與鄧紫棋發生糾紛后的2020-2023年間,仍然沒有放棄持續申請“G.E.M.”“鄧紫棋”商標注冊,但是被商標局駁回,2024年更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被撤銷第15296857號“G.E.M.”商標注冊。
在與蜂鳥的糾紛中,鄧紫棋則主張其15歲簽約時,由于母親不懂英文,兩人被誤導簽署“一攬子合約”,要求確認合約無效。
而根據此次其長文披露,雖然蜂鳥音樂通過合約取得其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但根據香港CASH協會規則,歌曲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網絡傳播權等始終由協會代管。 這種權利分割成為破局伏筆——盡管蜂鳥擁有作品版權,但鄧紫棋仍保留了通過CASH管理的傳播權實現重錄的可能。
鄧紫棋加入的CASH,全稱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Limited),成立于1977年,其角色大致相當于香港地區的“音著協”。
根據該協會網站介紹,該協會 集體管理及執行香港《版權條例》所賦予音樂作品作者之版權及有關事宜,代表超過300萬位包括香港及來自80多個海外聯會的作曲家及作詞家管理其音樂作品的版權,具體而言包括香港當地及海外聯會會員作品的公開表演、廣播、有線傳播、新媒體網絡及復制等權益, 而代收的版權費在扣除行政費后會全數分派予音樂作品的版權持有人。據介紹,該協會通過與海外聯會簽定互惠協議,在世界各地近200個地區根據當地版權法保障協會會員權益。
CASH簡介(來源:CASH網站)
根據鄧紫棋的長文透露,正是由于年少懵懂時覺得“作曲家”“作詞家”這樣的字眼很酷, 鄧紫棋加入了CASH,也正是這一“天真”的關鍵舉動,在某種意義上挽救了今天的鄧紫棋。
而之所以現在才重錄,也是因為鄧紫棋此前是在香港發起與蜂鳥的訴訟,團隊里直到2023年才迎來熟悉內地《著作權法》的專家,并得知根據內地《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條款之一即現行《著作權法》第42條第2款,“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這是法律中所謂的‘法定許可’條款,其設計目的,是為了避免音樂作品著作權壟斷,使創作者與公眾之間仍保有一定的流通與使用空間。”鄧紫棋在長文中向大家科普道。她也隨即做了公證,證明除了《新的心跳》《童話休止符》兩專輯外,其過去所有其他創作,均未在首次錄制或發行時明示禁止他人錄音使用。她表示,與蜂鳥所簽合約中已經注明,這些由CASH持有的權利,包括公開表演、廣播、網絡傳播等權利,全部不屬于蜂鳥。這就為其重錄舊專輯歌曲提供了法律可能。
法律突圍: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雙軌制”解套
從知識產權法視角,鄧紫棋的成功重錄依托三大法律支點:
一是集體管理制度的“安全閥”作用。香港《版權條例》規定,音樂作品的公開傳播權可由集體管理組織(如CASH)集中行使。鄧紫棋14歲加入CASH時,已將傳播權委托管理,蜂鳥合約明確“CASH管理的權利不屬于公司”。這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意外成為藝人對抗經紀公司過度控制的防火墻。
二是“法定許可”為重錄行為提供了合法性邊界。正如鄧紫棋長文中所提到的,內地 現行《著作權法》第42條第2款規定: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據這一規定, 作為保護聲音錄制者權益的鄰接權類型, 錄音制作者權僅保護特定錄音版本,不禁止重新錄制。該制度起源于20實際初的美國,從2001年《著作權法》中就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裁判案例,一般認為適用于對復制權、發行權的限制,但是否能適用于限制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則存疑(參見)。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過程中,這一條款的存廢曾引起音樂產業的激烈探討,最終在2020年通過的修正案中保留了這一條款,未做出修改。
鄧紫棋通過全新編曲、演唱制作“重生版”,可以規避蜂鳥持有的原錄音版權,雖然詞曲著作權仍因鄧紫棋與蜂鳥的糾紛未決而存爭議,但按法定許可條款規定可以不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只需按規定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無論是鄧紫棋本人還是蜂鳥公司)支付報酬,即可實現合法合規重錄。加之 鄧紫棋還通過CASH管理自己作品的公開表演、廣播、網絡傳播權,其重錄的專輯便有可能進行合法傳播。 這種策略與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重錄舊專輯的“Taylor's Version”模式異曲同工。這種情形下,這一法定許可條款成為了原創作者維護與其自身創作的作品之間的重要紐帶,防止了非作者的繼受版權人濫用“霸王條款”。
三是商標無效認定的杠桿效應。蜂鳥音樂注冊“鄧紫棋”商標被駁回,反映《商標法》第32條“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適用。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 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第20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 關于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如何避免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指引》,明確:
“依法應予保護的姓名不僅包括戶籍登記的姓名,還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綽號、別名、網名等”;
并指出,
“未經姓名權人許可,當事人應當避免將有一定知名度,已與他人建立了穩定對應關系的姓名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或者使用,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致使他人姓名權受到損害。當事人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將他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
鄧紫棋雖然本名“鄧詩穎”,但“ 鄧紫棋”、“G.E.M.”作為其 長期使用的藝名已形成在先姓名權,這或是成功阻斷前經紀公司商標壟斷的關鍵。
行業啟示:藝人知識產權管理的必修課
鄧紫棋事件暴露出音樂產業長期存在的一些結構性矛盾,未成年藝人簽約的合規風險便是其中之一。鄧紫棋15歲簽約時對合約條款認知不足,導致后期版權被動。我國《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署重大合約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無論何時何地,簽署這樣的合約一定要慎重留意其中對自身權益的相關約定,不能貿然懵懂地行事。 經紀公司也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簽約程序,向利益相關方解釋清楚合約細節,避免合約效力爭議。
在整個事件中,版權分割管理的優勢得以凸顯。CASH管理的傳播權與蜂鳥主張的部分版權形成“權利分治”。國際上的“版權保留+授權使用”模式(如保留表演權、同步權)或許值得華語藝人借鑒。 創作者(如詞曲作者、歌手)保留表演權和同步權,而將其他權利(如復制權、發行權)授權給唱片公司或音樂平臺。這樣,創作者可以控制自己的作品在公共場合的表演和媒體播放,同時通過授權獲得經濟收益?。
對于音樂人而言,重錄策略的可行性正在被不斷驗證。繼蘇打綠、泰勒·斯威夫特后,鄧紫棋成為樂壇又一個成功通過重錄奪回作品控制權的案例 。此前,蘇打綠因與前老板林暐哲版權糾紛導致部分歌曲被迫下架,并因商標問題更名為魚丁糸,2021年宣布重新復刻蘇打綠過去的經典專輯。據報道, 蘇打綠的歌曲均由六位團員創作,其享有作品的詞曲版權,但很可能不享有錄音作品的版權,借由重錄可令 錄音版權重回其手中。
而 就在兩周前, “霉霉” 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時隔六年終于買回了自己前六張專輯的版權。據界面新聞報道,與鄧紫棋類似, 2005年, 她也是在 年僅15歲時與自己的第一家唱片公司Big Machine簽約,Big Machine保留了她的專輯的母帶版權,此后在2019年由其負責人斯科特·波切塔(Scott Borchetta)將這六張專輯賣給了 坎耶·維斯特(Kanye West)的經紀人 斯庫特·布勞恩(Scooter Braun)。坎耶曾在多個公開場合針對泰勒·斯威夫特,布勞恩還被指曾參與針對泰勒的輿論攻擊。2020年11月,布勞恩將母帶錄音賣給私募股權公司Shamrock Capital,據報道售價為3億美元。如今,泰勒已從Shamrock Capital購回了她的母帶、視頻、演唱會影片、專輯封面、攝影作品以及未發行的歌曲。她表示,她一直以來的愿望,就是能夠努力工作,最終不帶任何附加條件和合作關系地直接收購她的音樂作品。
這一系列“重錄”事件,標志著藝人開始運用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窮竭”原則對抗“不平等”合約。
值得注意的是,鄧紫棋目前僅通過CASH規則實現傳播權控制,蜂鳥音樂仍可能持有原版錄音的鄰接權。根據香港《版權條例》,“聲音紀錄的版權期限”(即錄音制作者權保護期限)為自 聲音紀錄 首次發表、公開播放或向公眾傳播該年年終起計50年:
香港《版權條例》第18條(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
這意味著《泡沫》等歌曲的原版錄音(2010年代錄制)在未來幾十年里可能仍受公司控制。雙方訴訟未決下,未來或現“新舊版本并行”的奇特局面。
結語:從“商品”到“創作者”的覺醒
鄧紫棋在長文中強調“這不是復仇,而是失而復得”,折射出當代藝人從“被包裝商品”到“自主創作者”的身份覺醒。她的案例揭示的知識產權博弈邏輯——利用法律制度的縫隙構建反制機制——為行業提供了維權范本。隨著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強化創作者權益保護,類似“重生版”的破局行動或將加速音樂產業的權利關系重構。
鄧紫棋重錄專輯事件,不僅是個人音樂生涯的一次重要轉折,更在華語樂壇藝人知識產權保護進程中書寫了寶貴一筆。它讓我們看到,面對復雜的版權糾紛,藝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與制度規則維護自身權益。這一事件也警示著行業各方,需重視藝人知識產權管理,完善合約與授權機制。
鄧紫棋在微博長文的末尾說,希望自己的故事“能鼓勵每一位走過死蔭幽谷的朋友,要相信,天無絕人之路,你會絕處逢生”。“我真的見過光,所以我只想把光,反射出去。”筆者在此也祝愿鄧紫棋與蜂鳥之間的糾紛能早日得到圓滿的解決,也相信Gloria的“重生”,會激勵著更多創作者勇敢捍衛自身權利,推動音樂產業向著更加公平、健康的方向發展。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微博@GEM鄧紫棋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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