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網友咨詢:
哪些人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張凌霞律師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張凌霞律師補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對法定代表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張凌霞律師
天津師范大學法律碩士,南開大學國家經濟戰略研究院金融學專業融資租賃方向研修班成員。天津市某基層法院多年工作經歷,現為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天津市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律師。本人代理的不良債權追償案件及最高法院執行監督案件榮獲2021年、2023年《商法》雜志評選的“杰出交易”獎。
張凌霞律師于2015年正式執業至今,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良好的律師職業口碑,擅長民商事訴訟案件的保全、庭審、執行工作,廣泛涉獵金融、融資租賃、融資借款、房產糾紛、建設工程、公司股權、合同糾紛、抵押擔保、侵權糾紛、損害賠償、婚姻家庭、債權債務、勞動工傷等民商事訴訟及非訴法律業務。張凌霞律師嚴格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履行對客戶的忠實義務、保密義務。能夠短時間內迅速了解全部的案件事實以及爭議焦點,具備高超的庭審應變能力。能夠不局限于案件本身,通觀全局,幫助客戶厘清真實需求,并全盤籌劃爭議解決方式,力求高質高效地為客戶實現法律結果及訴訟目的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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