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通緝令”背后的網絡維權紅線。在社交平臺一鍵發布“懸賞令”,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這看似伸張正義的舉動,卻讓鄭某某付出沉重代價。
網絡時代維權方式多元,但紅線始終清晰。維權不能變成侵權,發聲不可越過法律邊界。以下最高法此判例為所有網民刻下警示:以正義為名的網絡懸賞,一旦越界即是對正義的最大背叛。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典型案例明確:個人擅自發布此類懸賞廣告,構成名譽權侵權。鄭某某在社交賬號發布懸賞征集某公司“違法犯罪線索”,面對對方律師函警告非但不收斂,反而變本加厲提高懸賞金額,最終被判賠償損失并公開道歉。
當“網絡大字報”披上懸賞外衣,正義的邊界已然模糊。
本案中鄭某某的行為,實質是懸賞廣告形式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民事主體發布懸賞廣告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極易使公眾對被征集者產生其涉嫌違法犯罪的認知。
該案判決明確:懸賞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發布主體應是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此類懸賞廣告。這一認定深刻劃清了私人情緒表達與公共權力運作的界限。
懸賞廣告非無主之地,其法律性質與目的正當性構成雙重制約。從法律視角觀之,懸賞廣告本質上是一種要約行為。懸賞人發出要約,相對人完成特定行為即構成承諾,合同關系成立。然而懸賞廣告目的正當性不可忽視。本案中鄭某某征集線索行為無公權授權,懸賞目的與方式均失正當性,其“懸賞”自然淪為侵害名譽權的工具。
當“私刑式懸賞”涌入網絡空間,其危害被急劇放大。網絡傳播的即時性與廣泛性,使此類懸賞廣告對被征集者的負面評價如野火燎原。鄭某某在社交平臺的反復發布與加碼行為,即是利用網絡特性擴大攻擊效果的明證。該行為極易演變為網絡暴力的導火索,使被征集者陷入“全民審判”的漩渦,這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中央網信辦“清朗”系列專項行動持續開展,正是要清除網絡空間此類“以正義之名行侵權之實”的亂象。網絡絕非法外之地,維權更須循法而行。鄭某某案判決如一記警鐘。任何試圖以“懸賞通緝令”實施網絡批斗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正制裁。
最高法觀點,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行為。對完成特定行為予以懸賞,有利于實現懸賞人的特定目的。民事主體發布懸賞廣告,應具有正當目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民事主體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很可能使一般公眾對被征集者產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認識,相應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會評價。尤其是,民事主體在網絡平臺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由于網絡的快速傳播,更容易放大對被征集者的不利影響。
注:本文內容綜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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