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網友咨詢: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
任建律師解答: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任建律師補充:
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一般授權,代理人只能依據委托行使程序性的訴訟權利,如代為起訴、代為提交證據等;
第二種是特別授權,代理人可以依據委托行使實體性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如果授權委托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時,視為一般代理,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任建律師
陜西恪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14-2017年度咸陽市十佳律師,2017-2021年度省級優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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