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王手機里的數據,去哪里了?
手機的重要性,無需多言。
其中幾乎包含了一個人所有的個人信息、所有的社會關系、所有的財產、所有的行為記錄、所有的軌跡……
掌握了一個人的手機,幾乎就能了解他的一切。
尤其在本案中,汪錫泉被指控的詐騙罪、開設賭場罪,幾乎所有被指控的罪惡行徑全部發生在網絡上。
根據指控,賭王的罪惡帝國盤踞在金三角多年,占據整整一棟樓,行騙對象、賭客幾乎遍布全球,僅指控的賭資金額就高達3億多元。
而賭王汪錫泉,坐在帝國的隱秘王座,控制著每一條神經,也催生出每一宗罪惡。
毫無疑問,汪錫泉的手機就是本案最重要的證據。
掌握了他的手機數據,就掌握了這個帝國幾乎所有秘密和罪證。
掌握了他的手機數據,無論賭王如何狡辯,都難逃法律的公正裁決。
但三天高強度的庭審下來,控方所有的罪證都已出示完畢。
形式上看,涵蓋了所有證據類型,不可謂不齊全;數量上看,僅證人就多達七八十人,不可謂不充足。
但從能否達到“各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證據鏈、且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實質上看,對能否定罪的疑惑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加——本案缺乏最核心的直接罪證。
好比 要指控故意殺人罪,就要找到那把帶有兇手指紋和死者鮮血的匕首,或者那把smoking gun。
賭王 的那部iPhone12 Pro Max手機在他被警方控制的當天即被扣押,也作為物證位列控方證據第一位。
但里面的數據去哪了?
人們在法庭上不僅沒能從這部手機里看到任何駭人聽聞、驚心動魄的隱秘罪惡,甚 至起訴書中的一百多號證人、幫兇、受害者,也未在其中見其蹤影。
帶著這樣 的質 疑來看,控方三天連篇累牘的舉證,無異于一場法庭上的“顧左右而言他”,甚至矯正了旁聽者因為汪錫泉有過五次前科而產生的強烈有罪偏見。
一個大膽的推測,開始在人們心里蔓延:
被告人席上坐著的,難道并不是真正的賭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十條規定: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電子數據,能夠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勘驗、檢查與電子數據有關的犯罪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處置相關設備,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
按照最基本的文義解釋, 本案偵查人員應該如何處置汪錫泉的手機呢?
手機中顯然包含海量與被控犯罪密切相關的數據信息,因此屬于涉案證據,存儲這些重要數據的手機設備就是該條中的“原始存儲介質”;法律中的“扣押”是指權力機關強制扣留與案件有關的動產及其他可移動物品,手機又名“移動電話”,因此客觀上能夠被扣押;“封存”就是字面意思,密封保存、封閉保存,意在隔絕物品被外界干擾、觸 碰、污染,確保其在解封前始終保持被封存時的初始狀態。
為了確保執法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辦案,在進行扣押執法時,也應當制作相應筆錄、記錄執法過程,當然,如果有全程執法錄像則更能說明這一程序是否合法。
(衢江區法院)
庭審中,吳乘子律師針對汪錫泉手機及相關電子數據的核心證據意見很明確:
扣押手機過程沒有扣押筆錄,手機在被扣押后沒有進行封存。
法庭顯然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而且意識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所以才主動依職權安排了相關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
當庭發問,才有可能還原執法過程真相。
賭王手機有沒有被及時封存?
圍繞賭王手機被扣押后有無及時封存這個問題,吳乘子律師對偵查人員進行了詢問。
吳:扣押手機是什么時候?
偵:4月18日晚上。
吳:您是什么時間接觸到這個手機的?
偵:就是當天晚上。
吳:那這個手機到19日檢查之前都沒有封存嗎?
偵:現場扣押以后就直接送到我們實驗室來了。
吳:如何封存的?
偵:因為他的手機是蘋果手機,如果封存以后,就會導致證據的滅失,根據我們公安部2019年出臺的……
吳:這個法條我剛才聽明白了。那實際上也就是沒有封存是吧?沒有給它包起來、沒有隔離開來?
偵:不不,隔離實際上是有一個信封的。但是我們隔5分鐘就要看一下他的手機,不要讓它息屏。
吳:隔5分鐘就要看一下的話,有在信封上用封條密封嗎?
偵:不能封存,如果封存我們就沒辦法碰手機,它就鎖屏了。
吳:您制作的檢查筆錄中有一張照片上有一個密封的信封,這個信封是什么時候被封起來的?
偵:那個應該是第一次勘驗完之后封存的照片。
吳:也就是在勘驗結束之前都沒有封起來過?
偵:扣押之后直接送到我們實驗室,扣押之后沒有封起來。
吳:明白,從扣押到檢查、第一次勘驗之后,信封都沒有封起來,也就是沒有實際上封存。
幾輪對話之后,吳乘子律師的質疑得到了辦案人員確認。
賭王的手機,從被辦案人員扣押到被提取數據期間,不僅沒有被封存,甚至恰恰相反,由于辦案人員沒有辦法獲知解鎖密碼,為了防止手機息屏,最長每隔五分鐘,就要操作一下屏幕。
(吳乘子律師)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第十一條規定:
對 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封存:
(一)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使用或者啟動被封存的原始存儲介質,必要時,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和硬盤、存儲卡等內部存儲介質可以分別封存;
(二)封存前后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照片應當反映原始存儲介質封存前后的狀況,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必要時,照片還要清晰反映電子設備的內部存儲介質細節;
(三)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所以,賭王的手機在脫離他的控制之后,辦案人員實際采取的執法操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條。
最長每隔5分鐘,手機至少要被操作一次。
至于這期間手機的狀態,被哪些人接觸過,哪些app被打開過,是否被有意識的操作過,恐怕都無從得知了,也不便貿然揣測
賭王手機被接入辦案機關wifi。
吳:你們沒有他手機開機密碼所以需要掃臉,這個我有點不懂,沒有開機密碼是指什么?那有沒有他的解鎖密碼?
偵:開機密碼就是解鎖密碼。
吳:那掃臉解鎖手機后,手機就處于打開可以滑動的狀態了是嗎?
偵:沒有原始開機密碼的情況下,不能對手機提取數據。
吳:是只有微信不能導出還是?
偵 :所有的都不能導出,是蘋果自帶的保護機制。
吳:比如提取微信數據,是在手機上直接截圖還是?
偵:不是在他手機直接截圖,是通過我們的取證軟件——通過連接wifi的方式,把他的微信聊天記錄備份,然后導到我們取證電腦內。
吳:那就是在檢查手機過程中全程要連接wifi?
偵:提取過程中是這樣的。
《手機電子數據提取操作規范》規定:
如手機已啟用安全驗證機制(如開機密碼和PIN碼),且無法獲取解決安全驗證機制的方法,應將手機從無線網絡隔離后提取數據。將手機從無線網絡隔離的方法包括:
a) 電子/射頻屏蔽;
b) 設置為“飛行”模式;
c) 禁用Wi-Fi、藍牙和紅外通信。
通過吳乘子律師和這名偵查人員的上述對話,尚無法確定在沒有賭王手機密碼的情況下,是否可能通過wifi聯網提取手機數據,但有一點可以確定:
賭王手機被扣押后,被接入到了辦案機關的wifi網絡。
賭王不知密碼,手機無法解鎖。
吳乘子律師結束詢問之后,在徐昕律師針對性的發問過程中,更多的真相得以在法庭揭示。
徐:剛才您說對處在正在運行中的手機不能關機,是基于什么根據?
偵:參考的是2019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第十七條第二款“在未確定是否易丟失數據的情況下,不能關閉正在運行狀態的電子設備 ”。
徐:關閉的話有什么影響?
偵:因為他的手機上是境外數據,關閉的話,境外軟件的數據我們就沒辦法讀取了。
徐:關閉之后就沒辦法讀取數據?
偵:我忘了解釋一個機制,蘋果手機跟安卓手機不一樣,蘋果手機在輸錯密碼或沒有密碼的情況下,關機后再開機一定要輸入密碼,不能通過刷臉方式進入系統。
徐:你第一打開手機是刷臉的吧?
偵:對,因為現場手機是開機狀態,只是處于鎖屏狀態,刷臉就能解鎖。
徐:因為怕沒辦法解鎖,所以手機要一直開著。您剛才說的關機會造成手機信息滅失我沒理解,為什么?
偵:信息滅失主要就是境外聊天軟件,比如telegram這種,如果對方還在給你發信息,你這邊斷網關閉了,數據可能就不對稱。
徐:這個我不太理解。下一個問題就是手機大概什么時間送到實驗室的?
偵:大概下午5到7點在現場,晚上11點左右手機送到實驗室了。
徐:具體誰拿到實驗室的?
偵:雷警官。
徐:他一個人嗎?
偵:應該是他一個人。
徐:您之前說手機每5分鐘要操作一次,是誰在做這個操作?
偵:我不確定是誰。送到實驗室后是我本人操作的,因為全程留在這里。
徐:打開手機飛行模式和開wifi是不是矛盾,是不是既可以開飛行模式又可以同時開wifi?
偵:打開飛行模式可以斷網,不能網絡連接,但是可以連wifi。
徐:當時飛行模式是一直開啟的吧?
偵:提取手機數據過程中是解除飛行模式的。
徐:連接wifi后,提取手機數據過程中軟件是否會接收新的信息?
偵:這個沒怎么關注。
徐:提取數據大概花了多長時間?
偵:大概一個下午。
徐:手機是晚上11點左右送到實驗室的,那從什么時候開始提取的?
偵:從第二天中午開始提取的。
徐:那手機送到實驗室后,你就回去休息了嗎?
偵:沒有,我一直守在實驗室加班,要保證手機處于解鎖狀態。
徐:那手機晚上11點被送到實驗室后,到第二天中午,都是您一個人在操作手機防止它鎖屏?
偵:對。
徐:是怎么做到每5分鐘就能準時操作一次?鎖屏時間也可以設置成更長時間。
偵:沒有,手機正常使用屏幕是比較亮的,在進入鎖屏之前屏幕會稍微暗一下,通過這種方式來確定要操作屏幕的時間。
徐:那就是從晚上11點到第二天下午提取之前,您沒有休息,一直在做這件事?吃飯的時候還得一邊看著手機,定時點一下?
偵:當時不光這一個手機,還有其他事情。
徐:其他手機也是這種模式嗎?
偵:其他手機不存在這種情況,都知道密碼。
徐:這么長時間手機暗一下就要點一下確實挺辛苦的,吃飯時是不是也要這么保持操作?
偵:也是這樣的,臨時走開就讓別人幫忙看一下。
徐:提取手機數據用了多少時間?
偵:大概三四個小時。
徐:手機里全部數據都提取出來了嗎?
偵:有密碼的情況下會盡量提取,第一步獲取手機的基礎信息,比如手機號碼、串號、照片這種都能提取到;第二步,主要提取微信和telegram聊天記錄。
徐:汪錫泉的手機沒有按照這個模式提取全部數據嗎?
偵:沒有,有些想提提不了,比如虛擬幣錢包,他一直沒說密碼。
徐:他手機里的相冊照片提取了嗎,多少張?
偵:提取了,具體多少張想不起來了。
徐:提取完之后怎么處理的?
偵:之后準備后續再次勘驗。
徐:為什么要準備再次勘驗?
偵:第二次主要為了破解他的手機密碼。
徐:都采取了什么方式?
偵:最簡單的就是通過手機或郵箱找回密碼,但是因為他手機號碼是境外的,沒有成功。
徐:有沒有嘗試通過安裝破解軟件的方式?
偵:沒有,沒辦法安裝,蘋果安裝新的app需要輸入iCloud密碼,因為裝不了所以沒有用。
徐:后面再去看守所找汪錫泉的過程大概說一下。
偵:當時過去跟他要開機密碼,他說自己不知道密碼,大致這個情況。
徐:他也沒同意掃臉?
偵:他應該沒有配合,沒有解鎖成功。
徐:臉掃了還是沒掃?
偵:臉掃了,但是沒有掃成功。
徐:為什么?
偵:因為那時候疫情,看守所有擋板。
徐:那可以近距離掃一下,或者把他提出來再掃啊。
偵:沒有。
徐:沒解鎖成功,那就沒進行第二次提取了?
偵:沒有進行第二次了,手機解都解不開。
徐:那很容易,現在也可以給他掃臉,他不配合我幫他掃,因為這個數據還是比較重要的,我們確實也想了解事實。
偵:他如果愿意交代,立馬就可以提取了。
徐:再次勘驗沒有成功,后來這個報告是怎么來的?
偵:根據第一次勘驗錄像為準。
徐:第二次勘驗沒成功,是不是也要跟領導匯報一下?
偵:當時跟專案組領導匯報過,跟市局和區領導都匯報了。
徐:當時你們向檢察院移交全部的電子數據了嗎?
偵:都移交了。
徐:當晚你拿到手機之后,有沒有進行查看、操作、了解手機相關信息的情況?
偵:手機勘驗之前正常不會進行其他操作,可能造成數據篡改。
徐:有沒有設置一下鎖屏時間,沒有設置成“不關機”模式嗎,就不用一直點了。
偵:我印象中蘋果手機沒辦法設置成永久不關機,我也想這么操作,就不用經常碰一下了。
徐:有沒有勘驗江某(被控詐騙罪被害人)的手機?
偵:沒有,不知道誰勘驗的。
(徐昕律師)
通過這番對話可以確定,為了防止賭王手機鎖屏,在提取數據之前的十幾個小時間,有多人直接接觸、觸碰過手機屏幕。
而現在,因為賭王稱不知道手機密碼,辦案機關又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破解手機,手機已經處于無法解鎖的狀態。
所以,那些沒能提取出來的數據,很可能要成為永遠的秘密了。
賭王:我的telegram信息沒有移交法庭
最后,賭王汪錫泉本人也問了一些問題。
汪:我手機telegram的數據有沒有提取?
偵:拍照提取了。
汪:有沒有移交:
偵:壓縮包里的都移交了。
汪:好,提取了也移交了,我們法庭到現在都沒有看到我的telegram的賬號和聊天記錄。這個能夠證明我沒有在群里跟他們(本案證人)聊過天。這個很重要!
當時是你給我掃的臉嗎?
偵:我在場,但我不記得是不是我掃的。
汪:現場扣押我手機的是誰?
偵:我沒印象了。
汪:當時你問過我手機密碼嗎?
偵:問過,你沒告訴我們。
汪:你來看守所,有沒有對我進行掃臉?
偵:有過。
汪:當時手機有沒有裝在袋里?
偵:到里面后我們從信封里拿出來,在你面前應該是沒有信封的。
汪:你進來的時候,是沒有讓我看到有信封的吧?
偵:沒有。
可以肯定的是,偵查人員稱已將所有數據都移交,但是至關重要的telegram等軟件的聊天記錄信息卻完全沒有出現在法庭。
小雞啄米式辦案。
詢問結束之后,吳乘子律師和徐昕律師分別基于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指出,偵查人員的回答足以證明:手機在被扣押至提取數據期間不僅沒有封存,而且長時間內被多人頻繁觸碰、操作,其中數據不排除被刪除、篡改可能。
其中徐昕律師特別說道:
“扣押手機之后,拿著手機在手上一直點——這是很奇怪的一個動作,一直拿著手機過幾分鐘點一下,過幾分鐘點一下,可以想象是什么畫面?哪有這么來提取、搜查、扣押、封存手機的?
公安民警也太不嚴肅了,提取手機的人最后變成點手機了,5分鐘點一次,就像小雞啄米一樣!
這個手機還在物證室,所以我們要求調取手機原始介質以及當時所提取的全部電子數據,必須要拿過來,這是這個案件幾乎是唯一的客觀證據。”
這樣的畫面實在令人好笑又費解。
關于偵查人員所說的第二刷臉沒有成功,徐昕律師也高度質疑:
“一個被羈押的人要抓他的臉是多容易的事?為什么刷不成功?就是因為你用了很多辦法破解手機失敗,導致最后刷臉不成功的。因為我們多輸幾次密碼錯誤,手機就會被鎖定!”
最后,徐昕律師甚至大膽的說出了很多人心中的疑惑:
“手機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人可以接觸,不能排除被污染甚至調包的可能性!完全有可能弄了一個別人的手機放到汪錫泉身上,從不規范的扣押、搜查、封存手機的整個過程中,不能排除這種可能!
我們仍然要求調取手機和全部的電子數據,如果證據不夠可以再重新進行提取,如果提取到證明他是犯罪分子,我勸他認罪!”
控辯審和被告人四方對偵查人員進行了一個小時的提問,這些當庭呈現的新情況不僅沒有彌補控方證據的結構性缺失,反而確證了辯方的質疑是成立的。
庭審至此,舉證質證階段即告結束。
但本案的證據黑洞,卻越來越大。
五次前科的汪錫泉,到底有沒有第六次犯罪?還是真的被冤枉了?
現在恐怕已經沒人敢肯定的回答。
(衢州火車站的普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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