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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當被執行人名下無實際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有權對登記在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若配偶對財產權屬未提出異議,法院可依法對該部分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換言之,在被執行人無個人可執行財產的情形下,法院應全面核查其是否存在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權益。對于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銀行存款,即便以配偶個人名義開設,若配偶無法舉證證明該存款屬于其個人財產,基于夫妻共同財產屬性,法院可對該筆存款中屬于被執行人共有部分實施凍結措施 。
- 爭議焦點
當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是否有權查詢并控制其配偶名下的財產?
- 裁判意見
第一,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及時通知共有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若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當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時,法院有權對其采取凍結措施。
本案中,被執行人高某某與張某某自1999年11月29日登記結婚后,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十七萬余元存入張某某名下銀行賬戶。該筆存款性質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含高某某應享有的財產份額。法院凍結張某某名下銀行賬戶中屬于高某某的財產部分,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第二,共有人對法院執行行為無異議的,法院可直接處置共有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共有人可通過協議方式分割共有財產,若該分割方案經債權人認可,法院可認定其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僅及于被執行人應得份額,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則應解除控制措施。
本案執行過程中,經法院向高某某配偶釋明法律規定,其對銀行賬戶凍結行為未提出異議,并同意扣劃部分存款用于清償高某某所負債務。該行為可視為雙方已就共有財產分割達成合意,法院據此直接執行相關財產,于法有據。
- 簡要分析
此案例明確了當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有權查詢并控制其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這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了重要途徑,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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