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離婚后,一套拆遷安置房被拍賣出 270 萬高價,前妻主張分一半,現任債權人卻稱是債務人個人財產,家庭內部也各執一詞。法院如何在多方爭議中界定房產歸屬?這場百萬財產分割戰,藏著哪些法律門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林芳與陳明于 1995 年 8 月 27 日登記結婚,次年育有女兒陳小雨 。陳明父母陳建國、李玉蘭育有陳明和妹妹陳愛華。2005年,陳家位于大興區的 4 號院落因征地拆遷,共獲得三套安置房: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明名下,二號房屋登記在陳建國妻子李玉蘭名下,三號房屋登記在陳愛華名下。
2014 年,陳明因借款糾紛與債權人趙強產生債務關系,2023 年該債務進入執行程序,一號房屋被法院拍賣,成交價 2704893 元。2024 年 1 月,林芳與陳明離婚,離婚訴訟中因房屋可能涉及他人權益未作分割。隨后,林芳提起分家析產訴訟,要求分割一號房屋拍賣款的 50%,由此引發多方爭議 。
(二)三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林芳):
請求分割一號房屋拍賣款 2704893 元的 50% 份額;
理由:一號房屋雖登記在陳明名下,但系婚姻存續期間拆遷所得,且自己對原院落房屋建設有貢獻,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
被告抗辯(陳明):
一號房屋應由林芳、陳明、陳小雨各占三分之一份額,訴訟費也應按此比例分擔 。
第三人意見(趙強):
反對林芳訴求,認為一號房屋產權人為陳明,是家庭內部確認的個人財產;
指控林芳與陳明串通,企圖逃避債務,損害其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拆遷相關文件:
2005 年拆遷方案明確補償方式與標準;
拆遷協議顯示 4 號院落拆遷補償款841840.25 元,在冊人口 8 人(含林芳),置換三套安置房 。
房屋權屬登記:2011 年一號房屋登記至陳明名下 。
債務執行依據:2014 年陳明與趙強的借款合同及執行證書;2023 年法院裁定拍賣一號房屋 。
離婚訴訟記錄:2024 年離婚判決未處理一號房屋分割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
建房貢獻:原院落部分房屋建于林芳與陳明婚后,二人自述對房屋建設有貢獻,符合家庭生活常理,該部分房屋價值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拆遷權益:拆遷款包含房屋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林芳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及在冊人口,對拆遷款享有權益 。
家庭分配:三套安置房分別登記在不同家庭成員名下,可視為家庭內部財產分割。雖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明名下,但結合前述因素,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第三人主張的法律漏洞
趙強主張房屋系陳明父母贈與個人,但拆遷檔案顯示房屋權益包含林芳份額,陳明父母無權單獨處分屬于他人的財產權益,該贈與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三)債權人權益與財產分割的平衡
雖一號房屋因陳明債務被拍賣,但林芳作為財產共有人,有權分割屬于自己的份額。法院需在保護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同時,依法保障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林芳對一號房屋拍賣款 2704893 元享有 50% 份額 。該判決既尊重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屬性,也明確了共有人在執行程序中的財產分割權利。
案件啟示
(一)家庭財產登記需謹慎
房產等重要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不必然等同于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若無特殊約定,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財產歸屬,避免糾紛。
(二)債權人應關注財產權屬
在債務糾紛中,債權人需核實債務人財產的真實權屬關系。若發現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可通過債權人撤銷權等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三)共有人及時行使權利
財產共有人在發現共有財產面臨執行等風險時,應及時通過析產訴訟等途徑主張權利,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
家庭財產糾紛往往因親情與利益交織而復雜。若您遇到類似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精準把握法律要點,合法守護財產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