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江洲 中國人體工程學研究院書記
在當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階段,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障不僅是企業自身存續發展的根基,更是維護市場秩序、激發經濟活力的核心所在。近年來,執法亂象如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以及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等問題屢禁不止,像無形的枷鎖束縛著民營企業的手腳,嚴重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秩序,侵蝕企業發展信心?!睹駹I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正是針對這些沉疴頑疾開出的一劑“法治良方”,以系統性制度設計為民營企業筑牢權益保護的“銅墻鐵壁”。
這部法律首先直擊執法權力濫用的要害,明確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違法干預企業糾紛。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存在“以刑代民”“有罪推定”的錯誤傾向,將正常的經濟糾紛隨意升格為刑事犯罪,導致民營企業陷入“一夜之間停產停業”的困境。例如,一些合同履行爭議被錯誤定性為合同詐騙,企業負責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生產線被迫停滯,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睹駹I經濟促進法》通過嚴格劃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并對證據不足或依法不應追責的案件設定了撤銷、不起訴等剛性處理程序。這不僅從源頭上遏制了公權力的越界行為,更讓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能夠心無旁騖地投入生產經營與創新發展。
在異地執法規范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徹底扭轉了以往“運動式執法”“跨區域逐利執法”的亂象。過去,部分地方為追求局部利益,打著執法旗號對異地民營企業實施“選擇性執法”,甚至出現“辦一個案、垮一個企業”的惡劣后果。如今,法律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異地執法協助制度,明確規定執法必須嚴格遵循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當不同地區執法機關出現管轄爭議時,需通過協商或上級機關裁決解決,徹底杜絕“執法搶地盤”的混亂局面。這種規范化設計,既保障了執法的嚴肅性,又避免了企業因地域差異遭受不公平對待,為民營企業營造了穩定、可預期的執法環境。
賬款支付問題長期以來是民營企業的“心頭之痛”,尤其是中小企業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合作中,常淪為賬款拖欠的“重災區”。一些單位以“流程繁瑣”“審計未完成”等理由長期拖欠款項,導致民營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面臨生存危機?!睹駹I經濟促進法》以“硬核”條款回應企業訴求,不僅明確要求欠款方必須依法依約及時支付賬款,還打破“以審代結”的不合理慣例,規定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強制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同時,審計機關將對欠款情況開展專項監督,對惡意拖欠行為實施信用懲戒,從制度層面構建起賬款回收的“保障鏈”,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資金安全。
為確保法律條款落地見效,《民營經濟促進法》構建了全方位的監督與救濟機制。一方面,建立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直通車”,企業可通過線上線下多渠道反映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受理、核查并反饋處理結果;另一方面,創新設立涉企行政執法訴求溝通平臺,定期組織政企對話,推動執法部門與企業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此外,法律還強化對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實施嚴肅問責,形成“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的震懾效應。
從執行層面來看,《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賬款保障、暢通維權渠道,構建起“事前預防 - 事中監督 - 事后救濟”的全鏈條權益保護體系。這不僅是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捍衛,更是對市場經濟法治基石的鞏固夯實。我們期待,隨著法律的深入實施,每一家民營企業都能在公平正義的法治陽光下茁壯成長,釋放出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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