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下午,在越南公安部人民警察總局舉辦的研討會上,公安部法制與司法改革行政司(V03)代表表示,根據2015年《刑法》修正草案,政府提議在18項可判處死刑的罪名中取消8項。
此舉旨在落實越南共產黨關于逐步減少死刑的政策,同時符合國際刑事司法領域的人道主義原則,但仍需確保法律的威懾力和嚴厲性。V03代表指出,越南《刑法》歷次修訂均呈現死刑罪名遞減趨勢:1985年有44項死刑罪名,1999年減至29項,2009年為22項,2015年降至18項。若此次修正案通過,死刑罪名將僅剩10項。
“我們的總體趨勢是逐步減少死刑。在未來的《刑法》修訂中,我們將根據實際情況、國家條件等因素,最終提出全面廢除死刑的建議。”V03代表強調。
越南公安部V03代表在研討會上發言
爭議與共識并存
越南國會代表阮功龍(Nguy?n C?ng Long,同奈省代表團)表示,盡管每次《刑法》修訂都會引發公眾和選民對廢除死刑的擔憂,但刑法的作用不僅是懲戒,更應注重犯罪預防。“廢除死刑不意味著失去懲治工具。關鍵在于通過威懾預防犯罪,而非等罪行發生后再判處死刑。”他舉例稱,全球已有約50個國家廢除死刑。
此次草案擬取消死刑的8項罪名包括:顛覆人民政權(第109條)、破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物質技術基礎(第114條)、生產銷售假藥(第194條)、非法運輸毒品(第250條)、破壞和平與發動侵略戰爭(第421條)、間諜罪(第110條)、貪污罪(第353條)、受賄罪(第354條)。
針對貪污和受賄罪,阮功龍指出,即便廢除死刑,其威懾力依然顯著,且越南多年來未實際執行過這兩項罪名的死刑。他認為,通過追贓挽損等補救措施已足以形成震懾。對于假藥犯罪,他建議加強監管效能以彌補廢除死刑后的預防缺口。
政策調整:終身不得減刑條款被刪除
此前政府曾提議以“終身不得減刑”替代死刑,但在最新草案中,公安部副部長黎國雄(Lê Qu?c Hùng)表示,根據國會代表意見,該條款已被取消。越南國會司法法律委員會主任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透露,委員會支持政府調整,但建議全面評估政策影響,必要時啟動《刑法》系統性修訂。
針對8項擬廢除死刑的罪名,國會討論中出現分歧:部分代表僅同意對顛覆人民政權、間諜罪、破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物質—技術基礎設施以及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這4項罪名廢除死刑,其余4項應保留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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