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13426037149) 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在不動產征收安置過程中,因拆遷安置房權屬爭議引發的繼承糾紛屢見不鮮。本案中,家庭成員就拆遷安置房的歸屬問題訴諸法律程序,其中涉及遺囑效力認定、法定繼承順位等核心法律爭議。本文將結合具體司法實踐,對該類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系統性解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財產背景
張志強和李淑蘭育有六個子女,分別是張大明、張小芳、張衛國、張慧敏、張建軍和張小玲 。1999 年,張志強離世;2020 年,李淑蘭也因病去世 。張衛國與前妻劉紅梅育有女兒張小雨,劉紅梅在 2013 年去世,張衛國則于 2021 年離開人世 。原本和睦的大家庭,因為 2013 年的一次房屋拆遷,陷入了長達數年的財產紛爭之中。
2004 年,李淑蘭購入一套公房。2013 年,這套房屋面臨拆遷 。由于拆遷時房屋內共有 9 戶在冊人口、10 名實際居住人,根據政策,李淑蘭一家共獲得了 4 套安置房 。其中,位于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淑蘭名下,正是這套房子,成為了家族矛盾的導火索。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張小雨):張小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對一號房屋享有 60% 的所有權份額,張大明、張小芳、張慧敏、張建軍和張小玲各享有 8% 的份額。她認為,一號房屋應該由李淑蘭和父親張衛國共同所有,李淑蘭生前未經父親同意,擅自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并出租,嚴重侵害了父親的權益 。此前父親曾就房屋確權問題提起訴訟,但遺憾的是,訴訟過程中父親去世,案件最終沒有結果。如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小雨決定再次起訴。
被告抗辯:
張小芳、趙勇、趙小萱(共同辯稱):認可原告所述的親屬關系、人員死亡情況以及之前的訴訟情況 。他們表示,拆遷時獲得的 4 套安置房中,自家分到的二號房屋面積較小,當時因為張小玲的母親和張衛國都在世,所以選擇了放棄爭取更大的權益 。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他們認為一號房屋也應該有自己的一份,因此不認可張小雨主張的李淑蘭和張衛國各占 50% 份額 。
張小玲、孫麗(共同辯稱):首先,質疑張小雨的訴訟主體資格,指出張小雨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立案程序存在問題;其次,認為此次訴訟并非張小雨的真實意愿,而是其監護人的個人行為 。此外,他們主張拆遷利益應該按照拆遷安置政策進行分配,要求法院調取拆遷檔案和相關政策文件 。他們強調,一號房屋是李淑蘭的個人財產,即便不是,李淑蘭基于對房屋的貢獻也應占比更高。同時提出,被拆遷房屋中的自建房部分有張志強的份額,應該先進行析出,再由其他安置人分割 。就算按照 10 人平均分配,張衛國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也達不到 50% 。另外,張小玲聲稱李淑蘭留有遺囑,將財產留給了自己,張小雨若想取得房屋份額,需要支付相應價款 。還指責張小雨對李淑蘭有打罵行為,應該剝奪其繼承權。
張建軍(辯稱):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淑蘭名下,拆遷也是以李淑蘭為對象進行的,公房和自建房都屬于李淑蘭,若進行分配,李淑蘭應該占更多份額,不同意張小雨主張的 60% 份額 。
張大明、張慧敏(辯稱):拆遷安置房屬于母親李淑蘭個人所有,母親有權對其進行分配,不同意張小雨的訴訟請求。
陳昊(經合法傳喚未應訴答辯):未參與訴訟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房屋拆遷與分配:2004 年,李淑蘭購買公房 。2013 年房屋拆遷,獲得 4 套安置房 。李淑蘭聲明將其中兩套(一號房屋和四號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一套(三號房屋)登記在張建軍名下,一套(二號房屋)登記在張小玲名下。此前,法院曾判決確認部分人員對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權,且二號房屋的所有權已變更至張小芳一家名下 。
遺囑爭議:張小玲提交了三份遺囑,分別是打印件、手寫件和錄像,內容均表明李淑蘭去世后,其名下的一號房屋和四號房屋由張小玲繼承。張小雨對其中手寫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但在申請鑒定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充足的比對樣本,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
出資情況:一號房屋的購房款、契稅以及專項維修基金均由李淑蘭繳納 。
糾紛歷史:此前家族多次就安置房權屬問題提起訴訟,部分案件已有生效判決 。此次張小雨以父親張衛國應占份額為基礎,主張代位繼承李淑蘭遺產份額。
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性質認定
根據之前的生效判決以及拆遷政策,4 套安置房的分配充分考慮了 10 名居住人口的因素 。雖然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淑蘭名下,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并非確定權屬的唯一依據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認定一號房屋應屬于李淑蘭和張衛國共有。被告方提出的李淑蘭應占更高份額或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的主張,由于缺乏有力證據支撐,未得到法院的認可 。
(二)遺囑效力判定
張小玲提交的三份遺囑內容一致,相互之間能夠形成有效印證,足以證明李淑蘭將遺產留給張小玲是其真實意愿 。即便遺囑中部分處分的財產經判決確認并非李淑蘭個人所有,但這并不影響她對自己合法財產份額的處分權利。張小雨雖然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來推翻遺囑,因此法院依法認定遺囑有效 。
(三)代位繼承與份額分配
張衛國在一號房屋中享有的 50% 份額,在其去世后,根據代位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應由女兒張小雨單獨繼承。而李淑蘭的 50% 份額,因為遺囑有效,所以由張小玲繼承 。被告方提出的按人均分配或其他分配方式的主張,既缺乏法律依據,又沒有事實支撐,法院不予采納。
(四)特殊情況考量
對于張小玲提出的張小雨打罵李淑蘭應剝奪其繼承權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繼承人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等情形時,才會喪失繼承權。本案中,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肢體接觸,無法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因此法院未支持該主張 。此外,張小雨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訴訟,符合法律程序,其訴訟主體資格是合法有效的。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 50% 的所有權份額歸張小雨繼承 ;
一號房屋 50% 的所有權份額歸張小玲繼承 。
案件啟示
(一)產權登記有 “陷阱”,權屬認定需謹慎
在拆遷安置房等特殊房產糾紛中,千萬不能僅僅依據產權登記來確定房屋歸屬 。要綜合考慮拆遷政策、家庭成員貢獻、實際居住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對房屋權屬存在疑問,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避免日后產生更大的糾紛。
(二)遺囑訂立要規范,證據留存很重要
訂立遺囑時,必須嚴格符合法定形式,并且要注意留存完整的證據鏈 。為了確保遺囑的效力,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如果對遺囑的真實性存在懷疑,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繼承權行使有邊界,家庭矛盾慎處理
主張剝奪他人繼承權,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情形 。在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時,盡量保持理性和冷靜,避免因過激行為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如果無法自行協商解決,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糾紛。
房產繼承糾紛往往伴隨著復雜的情感糾葛,處理不當容易讓親人反目 。如果您也面臨類似的法律難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量身定制法律解決方案,守護您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