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通過打車軟件接到網約車訂單一份,在接到乘客后的行駛過程中與程某發生碰撞,經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張某在A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單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車輛駕駛的轎車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后程某將張某、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A保險公司認為張某駕駛家庭自用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改變車輛用途,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張某未通知己方,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僅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營運行為使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張某應當及時通知A保險公司,A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返還剩余保險費。
張某未履行通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A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卻仍按原合同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顯失公平。營運車輛運行里程長,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對較大,所以保險公司對家用車與營運車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保費明顯高于家庭自用車輛。
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事故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因投保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法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交強險賠償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除依法免賠情形外(如受害人故意),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不得以其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約定對抗受害人。以非營運用途投保并運行的網約車并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保險公司可主張拒賠的法定事由,故不應將網約車事故排除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外。
因此,家用車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賠償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交強險部分
交強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第三方利益,為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救治保障,填補受害人損失,除依法免賠情形外,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即使家用車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仍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二、商業險部分
1. 未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如果家用車在投保時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但后來車主將其用于網約車營運,且未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車輛使用性質,那么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商業險。
2.已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如果車主在將家用車改為網約車后,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繳納了保費,那么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通常會按照營運車輛的保險條款進行賠償。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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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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