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解答:一戶多宅、超面積、非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等確權問題
近年來,隨著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的推進,一些特殊情況如“一戶多宅”、超面積以及非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等問題逐漸凸顯。自然資源部及相關部委針對這些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指導意見,以下是詳細解讀:
一、“一戶多宅”宅基地確權問題
我國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但因繼承、分戶、政策調整等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現象較為常見。自然資源部明確,符合特定條件的“一戶多宅”應依法確權登記。
(一)因繼承形成的“一戶多宅”
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農村房屋作為私有財產可依法繼承。繼承房屋后,即使繼承人已有宅基地,仍可繼續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形成“地隨房走”的合法多宅。例如,父母去世后,子女繼承其名下農房,即使子女已另有宅基地,該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確權登記,但需在不動產證書上注明“繼承取得”。
(二)符合分戶條件但未分戶形成的多宅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達到分戶條件(如結婚、成年子女獨立生活)可申請新宅基地。若因歷史原因未及時分戶,但已合法取得第二處宅基地并符合規劃,經村集體同意并補辦手續后,可確權登記。
(三)特殊情況下的“一戶多宅”
對于因易地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即使形成“一戶多宅”,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銷登記后,可依法確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宅基地超面積確權問題
宅基地超面積問題一直是確權登記中的難點,自然資源部根據不同時期的政策,采取分階段處理原則。
(一)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二)1982年至1987年期間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批準面積建設的,不予確權登記。符合規劃經依法處理予以保留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只登記批準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注記。
三、非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確權問題
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應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一)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
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二)特殊身份人員的宅基地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印發前,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可依法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
“國辦發〔1999〕39號”文件印發后,城市居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購買農房的,不予登記。
四、其他常見宅基地確權問題
(一)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面積、四至范圍等進行確認。公告30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屬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確權登記。
(二)宅基地上房屋沒有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材料
對于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沒有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材料的,地方已出臺相關規定,按其規定辦理。未出臺相關規定,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出具規劃意見后辦理登記。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外且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在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交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外且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公告15天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審核結果辦理登記。
(三)農民進城落戶后宅基地確權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發〔2018〕1號)明確要求,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上述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四)農村婦女宅基地權益保護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同時注銷其原宅基地使用權。
五、總結
宅基地確權登記是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自然資源部及相關部委針對“一戶多宅”、超面積、非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等問題出臺的政策,體現了既尊重歷史又照顧現實的原則,旨在通過分類處理、分階段解決的方式,確保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順利推進。廣大農民群眾應積極了解相關政策,配合當地政府部門完成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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