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名為招商投資,實為惡意詐騙,請時刻提高警惕,多渠道、多方式考察并核實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切勿輕易轉款,以防“餡餅”變“陷阱”。
下面,跟著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一起看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4日,徐某某于在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某某號注冊成立青海某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至11月,徐某某以青海某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某某招標代理公司的名義,通過青海省政府采購網、青海項目信息網發布虛假公告、電話推銷等方式,虛構招標代理了《2021年共和縣某某人工種草生態修復試點項目》、《西寧市某某提升項目》等事實,在本市城西區以報名費、投標保證金、招標代理費等騙取36家被害單位、被害人索某某的報名費、保證金共計5456591.5元。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3月1日間,本案被害人李某、銀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某等人分別向西寧市城西刑警大隊報案,揭露了青海某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涉嫌虛構工程實施詐騙的行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4月2日間,西寧市城西刑警大隊于對上述報案立案偵查,后移交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
2022年5月24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向西寧市城西區提起公訴。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主要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愿意認罪認罰。但同時提出其沒有對部分項目不構成詐騙。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責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賠違法所得5456591.5元。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中,徐某某虛構了大量工程項目,利用其注冊的青海某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某招標代理公司的名義通過青海省政府采購網、青海項目信息網發布虛假公告、電話推銷等方式引誘了大量被害人,騙取了巨額財物。
徐某某虛構項目并收取費用,且未將資金用于實際項目,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徐某某為實施詐騙,虛構合伙承建高利潤工程項目,采取了一系列欺騙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物,支付了報名費、保證金等費用,多次騙取被害人財物。徐某某騙取他人的財物數額巨大,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可知,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徐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予以懲處,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在詐騙罪中,退賠是犯罪分子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是盡可能恢復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徐某某退賠的范圍應當包括徐某某詐騙所得的全部金額,即5456591.5元,如果其在判決生效后拒不退賠,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有權采取查封、凍結、拍賣等強制措施,確保徐某某履行退賠義務。
律師寄語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提醒,當前社會投資領域暗藏玄機,部分不法分子以“內部資源”“特殊渠道”為幌子,通過虛構高回報項目設局斂財。這些精心包裝的“優質項目”往往暗藏三大欺詐陷阱:一是虛構政商關系,偽造批文合同獲取信任;二是承諾超額收益,利用復利滾存引誘追加投資;三是制造虛假流水,通過前期返利套取更大資金。
此類騙局往往呈現三大特征:詐騙者常以“某領導親屬”“央企代理人”等身份自居,通過高檔場所消費、豪車接送等方式營造實力假象;項目資料多涉及新能源、區塊鏈等前沿領域,卻始終拒絕提供可驗證的官方文件;交易過程刻意規避正規渠道,要求通過私人賬戶頻繁轉賬。
而防范此類經濟犯罪需牢記三項原則:首先堅持“四查法”——查企業征信、查項目備案、查資金流向、查合作方背景;其次遵循“三不原則”——不輕信口頭承諾、不參與資金代持、不簽署空白協議;最后建立“雙核機制”——重要投資決策需經專業機構評估與法律顧問審核。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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