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某與李某在戀愛期間關系密切,王某多次通過轉賬、購買貴重物品等方式向李某提供財物,累計金額達20萬元。
雙方后因感情不和分手,王某主張這些財物屬于“彩禮”,要求李某返還;李某則認為這些財物是戀愛期間的贈與,無需返還。
雙方協商未果,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戀愛期間向李某提供的財物并未明確表示為“彩禮”,且雙方未達成結婚合意,不符合彩禮的法律特征。
因此,法院認定這些財物屬于戀愛期間的贈與,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贈與是贈與人自愿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贈與一旦完成,除法定情形外(如附條件贈與未達成條件),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若無明確約定,通常視為贈與。
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依據習俗由一方(通常是男方)向另一方(通常是女方)給付的財物。其核心在于“以結婚為條件”,若未達成婚姻關系,給付方可要求返還。彩禮通常具有明確的習俗背景和目的性,一般是經雙方家庭協商、按習俗給付的金額較大的財務往來。
因此,判斷戀愛關系中的財務往來屬于彩禮還是贈與,需要考量雙方是否達成結婚合意。本案王某在財物給付時未明確表示為“彩禮”,且無證據證明是以結婚為條件,應認定為贈與。即雙方未達成結婚合意,財物給付行為更符合贈與的特征,無須返還。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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