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1月15日對外發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回應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問題……出軌者可能直接失去孩子撫養權;一方大額打賞主播,離婚或面臨凈身出戶;技術性離婚逃避債務無所遁形;婚后父母購房可不予分割;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可撤銷。司法解釋共23條,旨在維護公序良俗,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引導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
德陽市婦聯在“三八”維權月期間
聯合德陽市婦女兒童維權中心律師采取
特色亮點解析+法條鏈接+典型案例的方式
精心推出《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
普法小貼士八期
今天推出第二期
未婚同居期間
取得的財產如何分割?
法條鏈接
第四條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典型案例
小李與小王未結婚而共同生活多年,并共同經營了一家餐飲店。小李出資70%,但餐飲店是由小王在負責經營管理,同居關系終止分割財產時,首先要尊重小李和小王雙方關于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沒有約定也無法協商的,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會根據財產來源,按照“自己的財產歸自己”和公平合理原則分割。比如對餐飲店收益的分割,會以小李和小王各自對餐飲店的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各自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由于店鋪經營主要由小王負責,店鋪的后期收益主要得益于小王的努力,因此分割餐飲店收益時法院可能會提高小王所占的份額,來體現小王對財產增值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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