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9年4月,寧波某某公司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法院依法將該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周巷鎮的一處工業房地產進行司法拍賣,后由案外人競得。一個月后,其關聯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被拍賣房地產系其租賃標的,并提供了租賃合同、水電費發票、設備買賣協議等證據,要求法院撤銷拍賣。
據法官調查,相關人員稱廠房由寧波某某公司使用,并未出租,且在現場查封公告及拍賣預告張貼后拍賣成交之前,并無案外人提出異議。因異議人浙江某某公司證據不足,法院裁定駁回異議請求,但浙江某某公司又提出復議申請。
根據執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的規定,2019年6月,法院張貼騰退公告,責令該房地產的各使用人限期遷出上述房地產。因浙江某某公司拒不騰退,且法定代表人孫某某態度蠻橫,故法院對孫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后法院查實浙江某某公司并未支付租金,故以虛假訴訟為由對孫某某再次處以司法拘留15日,并將該案以涉嫌虛假訴訟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本案租賃協議是浙江某某公司及寧波某某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某為保全公司資產,在案發前簽訂的虛假租賃協議。當地檢察院遂提起公訴。
案件結果
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浙江某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拒不執行的行為表現多樣,如被執行人通過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方式,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等。
二、本案中,浙江某某公司、黃某某和孫某某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黃某某作為寧波某某公司和浙江某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了保全公司資產,伙同孫某某簽訂虛假租賃協議,并以浙江某某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其行為屬于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
浙江某某公司、黃某某和孫某某通過虛假租賃協議的方式提出執行異議,試圖阻礙法院的執行工作,最終導致法院無法及時交付拍賣的房地產,這種行為不僅妨害了法院的執行工作,還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在不動產強制處置的司法實踐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履行,常常采取一些違法手段來干擾司法拍賣程序,其中較為典型的一種拒執犯罪行為便是虛構借貸關系、偽造長期租賃合同。這種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拍賣程序的正常進行,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典型的拒執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受到嚴厲打擊。
律師寄語
執行異議制度作為法定的程序性救濟途徑,發揮著救濟民事主體權益、制約執行權限、保證執行程序公正的重要功能。如案外人提起虛假訴訟成功阻斷了執行,無疑將助長被執行人的不當訴訟意識,形成錯誤的社會導向,侵蝕執行異議制度的價值,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且“虛假訴訟、虛假陳述”亦是對司法公正的嚴重挑釁。
本案對妄圖通過虛假訴訟阻卻執行、破壞司法秩序的行為予以從嚴打擊,有利于凈化社會風氣,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本所將其作為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解讀,以此為廣大讀者作為參考和提醒。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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