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冬天,11歲的李某在自家小區玩耍時,被突然躥出的一條狗咬傷,家人緊急將他送往醫院,共花費醫療費1500元。
李某的父母走訪鄰居了解到,這條狗原是小區居民張某飼養的寵物。張某半年前因調往其他城市工作,將狗遺棄。半年來,這條狗未被他人領養,成為流浪狗。
李某的父母聯系到張某,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張某則認為,狗早已不屬自己所有,與己無關,不同意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于自己飼養、管理的動物應當負有較為嚴格的管理控制義務,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動物侵權行為的發生。
該案中,原飼養人張某未對飼養的動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進行妥善的安排,致使飼養動物脫離管控致人損傷。
最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全部醫療費用。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
上述法條背后有著深刻的法理邏輯,無論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在主觀上自愿放棄對動物的占有,還是被動喪失對動物的占有,只要客觀上造成動物離開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控制,并且造成他人損害的后果,都應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原因在于,遺棄、逃逸動物的行為加劇了動物對人和社會的危險性,而損害事實正是由于動物在失去人為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動的危險性所導致。為了社會公眾利益,也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原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對自己遺棄動物的行為,以及疏于管理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律師寄語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會像案例中的張某一樣,認為將寵物遺棄或者送出去后,就與自己毫無關系了,無需再對寵物的行為負責。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動物不同于一般物品,它們具有不可控性和自然天性,一旦脫離原主人的管控,就可能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所以,養寵需謹慎,一旦選擇飼養寵物,就應當肩負起相應的責任,切不可隨意遺棄。否則,即使寵物已經被遺棄,原主人仍可能要為其傷人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在某些特定條件下,遺棄寵物致人重傷或死亡,原主人甚至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