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江蘇)獲悉,近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一起企業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年糕食品案。
2024年7月11日,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對泰州市青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年糕進行抽檢,發現該批次年糕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記者了解到,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屬防腐劑類添加劑,如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可能對人體肝臟、腎臟功能造成潛在危害,長期攝入還可能引發積累性毒性反應。為此,我國對其在不同食品類別中的使用范圍和限量有嚴格規定。
2024年9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現場送達了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當事人未申請復檢。因該公司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2024年9月23日,該局決定對泰州市青山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經過該局進一步調查,現查明涉事企業當天共生產年糕75千克(長、短各37.5千克),成本價均為3.06元/千克,銷售價為3.4元/千克。其中,已銷售年糕54.42千克(含抽檢樣品4.42千克),其中銷往揚州30千克、泰州20千克;尚未售出和用于單位食堂的年糕共20.5千克。年糕抽檢結果顯示,短年糕實測脫氫乙酸含量為0.0618g/kg,長年糕為0.0785g/kg,均超過“不得使用”的標準限值。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涉事企業在生產前未對添加過脫氫乙酸鈉的生產容器進行徹底清洗,導致用于粉疙瘩、涼皮等淀粉制品的防腐劑殘留至年糕產品中,構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召回已售年糕15千克,并將未售及召回的年糕全部用于飼料處理,未流入市場。
此外,記者翻閱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現,涉事企業曾在2023年10月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到過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泰姜市監處罰〔2023〕351號)。
鑒于案發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召回并銷毀涉案食品減輕危害后果,且違法行為系當事人生產工人工作失誤所致,并非故意添加。經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13.4元,并處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款50013.4元。
圖文來源:中國市場監管新聞網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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