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個汽車售后的群里,因為下面一張圖片“炸鍋”了!
如下圖所示,某頭部保險公司甩給了店里一紙《保險事故車輛維修服務協議(補充協議)》。核心內容是,要求車輛維修方對保險事故維修設計的油漆及配件項目,承擔五年質保責任。
這樣的要求合法、合理嗎?這樣的補充協議該不該簽?
01、機動車輛維修的質保期
保險公司張口要求維修商針對油漆及配件提供5年質保,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多少?
根據交通運輸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
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以上是最低標準,企業當然可以承諾給用戶更高標準的質保服務,《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更高標準的質保承諾,意味著成本。
保險公司要求維修企業對油漆及配件項目承擔五年質保責任,明顯高于行業法規的要求。對于維修企業而言,簽署此類協議意味著在發生維修質量問題時需承擔責任(如免費返修或更換零件),并承擔相應的成本。
保險公司為何會提出五年質保要求?
02、保司提出“5年質?!钡谋尘?/strong>
在筆者所著的《汽車業的保險經營創新》一書中,對保險公司與汽車維修企業的業務模式、合作關系,及保費換送修模式進行了系統梳理。無論是保險公司視角的"產保比",還是汽車經銷商視角的"送修比",本質上都是雙方資源的對價。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都是事故車維修的最大支付方。面對因廠方頻繁調整配件價格而產生疑慮的維修商,保險公司自然不會甘心坐以待斃。要么與4S店在前期協商更高的保費規模或份額,要么直接尋找賠付成本更低的社會修理廠。
曾有一段時間,雙方在業務增長中各取所需,保費換送修模式倒也相得益彰。
兩大變量改變了原有的一切:增長收斂的市場,和新能源的突飛猛進。
在汽車行業競爭格局中,前者(車企)使得原本的增長與份額之爭日益演變為存量博弈,賣車虧錢、賺錢靠售后已成為行業共識。后者(保險公司)則將原本微薄的車險承保利潤拖入全行業虧損,用燃油車利潤貼補電動車,更成為保險公司的權宜之計。
前者為追求事故車利潤,常在修換標準和配件上"動腦筋"。鈑噴業務外包及經銷商集團公開的零配件招標,印證了維修領域"馬無夜草不肥"的潛規則——4S店宣稱的"原廠件"是否貨真價實,實則存疑。
后者為控制賠付成本,則在修換標準、配件價格、工時定價等環節進行克扣。當保險公司支付萬元定損賠款后,發現維修商為利潤最大化采取各種降本措施時,難免自感成了"冤大頭"。
單巴掌拍不響,事從兩來,難怪一方。站在當事方視角,誰都會覺得自己有理并且委屈。誰讓原本可以愉快分的蛋糕,變成了零和博弈了呢!
站在保險公司視角,我是事故車賠款支付的買單方。我花錢為保單消費者購買的維修服務,要求品質可靠總是應該吧?我花了1萬賠款,如果購買的維修服務和配件品質的得不到保障,相反維修方為了自身利潤最大化“搗糨糊”,也并非合理吧?
當前汽車維修行業普遍存在的技術標準參差不齊、配件質量良莠混雜的現狀,往往導致修復部位在短期內出現二次故障。這種行業亂象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更迫使保險公司陷入重復賠付的惡性循環。
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補充協議,保險公司系統性地將質量保障責任嵌入服務鏈條。協議細則通常規定:在五年質保期內,若因維修工藝缺陷或配件質量問題導致車輛再次損壞,維修企業須無條件返工修復,必要時還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種制度設計實質上構建了風險共擔機制,既倒逼維修企業提升作業標準,又有效遏制了部分商家為追求短期利潤,而采用"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投機行為。
從產業生態角度看,這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正在重塑汽車后市場服務價值鏈的良性發展格局。
美其名曰:深化雙方合作,保障消費者權益。
換做你是買單方,對服務品質提出要求,也并無原罪。對于保險公司的做法,這背后還有沒有更深層次的意圖?斗膽分析大致有三點,供參考。
03、保司此舉的3大深層動機
直接說保司想干什么,難免會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嫌疑。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換個視角,從如此要求對保險公司有哪些潛在的好處或利益來探討。
首先是保險公司作為事故理賠的買單方,他們和被保險人才是事故車維修的業務當事方,是有權利和資格就車輛維修做出選擇的。
先行的《機動車商業車險示范條款2020版》和《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中,關于賠償處理部分的表述為:
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車輛,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維修機構、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
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對合作的維修機構提供質保要求(哪怕是高于行業標準),實際上是進一步變相控制理賠成本和篩選維修機構。尤其是在魚龍混雜的汽車維修市場中,花錢可以靠譜修車,越來越不容易了!
保險公司要求維修機構提供5年質保,是倒逼也是篩選。
其次是拿到了維修商的5年質保承諾,保險公司就可以直接告訴買它家車險的消費者說,你看車險選我,修車問題5年質保!
要知道,沒有幾家保險公司能夠對4S店們提出這樣的要求的,前提是手里拿捏足夠的事故車送修線索資源。
當然這樣的“競爭優勢”對于同屬頭部的保險公司來說,也并非壁壘。
有足夠事故車資源的保險公司,“篩選”出承諾超長質保的維修機構,對車主是差異價值。
最后,當保險公司擁有了足夠多的維修供應商承諾提供5年質保,對于保險公司的事故車“推薦送修”話語權就會得到加強。
如果遇到個別客戶對于保險公司推薦其去合作的“社會修理廠”心存疑慮,這時候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拿出協議告訴車主:別怕,我們和對方簽了5年質保承諾的協議。去我們推薦的修理廠,一樣可以放心修!
保險公司敢于向車主承諾其推薦的維修機構是放心靠譜的,引導被保險人去哪里修的話語權更強了!
04、維修機構能做什么?
“這樣的協議決不能簽!”
“保險公司定損,配件會給滿原廠件的錢嗎?理賠打折,還要求4S店的承諾?!?/p>
“一臺沒有出過事故的車,廠家質保也只有三年。維修了之后,反而還要變成5年的質保。”
對于從事汽車維修的同仁們來說,看到一份這樣的補充協議,直觀反應是不滿和氣憤。“會直接影響事故車維修利潤”和“有利于綜修廠鎖客”,是大家能看到的影響。
不簽行不行?難!
憤憤不平過后,大致還是要簽的。與掌控大量事故車送修資源的保險公司博弈,弱小的維修方很難“掰手腕”。
存量博弈的雙方很容易陷入零和博弈,一方的盈利往往都是以另一方的虧損為代價。誰能掌握資源的話語權,誰就能成為更強勢的一方。汽車維修企業當然可以嘴上罵罵保險公司們吃相難看、不講武德。
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過去有保費就是娘;到了新能源時代連有保費都不夠了,它們要的不僅要有保費,還得是保足保全非車險!有足夠實力,可以“打一打”!
但問題是,那些在你店里買了車、并且出過“代碼單”的車主,為什么遇到事故以后第一時間想起的不是給你打電話呢?為什么在保險公司向車主推薦維修企業時,他們不會堅決地告訴保司,我想去XX店修,行不行?
無論如何,保險公司只會影響客戶,堅決不敢告訴客戶只能去哪里,或者不能去哪里的!
想要不被保險公司“拿捏”,維修企業的選擇只有兩條:要么搞得定保費,要么搞得定車主!
最有一句:無論對保司還是維修機構,讓用戶修車能放心、可靠,才是正道。
當前的事故維修行業,這樣的商家,還是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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