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娟律師解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
原文: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李曉娟律師解讀:
第二十條是關于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予子女如何處理的規定。
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予子女如何處理。部分內容和以前的實務也有沖突。
1、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子女,權利未轉移一方要求撤銷給與約定,法院不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以往經驗并非如此)
2、若一方不履行約定,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比如配合過戶)或賠償損失(比如財產已經處置,無法履行的折價賠償)。
3、子女能不能直接起訴要求父母履行贈與?
如果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直接主張權利,子女可依據《民法典》第522條起訴要求履行或賠償。如果協議未明確賦予子女權利,子女一般無權直接主張。
4、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財產,法院按照民法典1087條的規定處理。(能協議的協議,不能協議的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5、子女主張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或者婚姻家庭糾紛
雖然也有觀點認為可能涉及 “贈與合同糾紛” 等,但子女的權利主張依附于離婚協議的約定,而非獨立的合同關系,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普通贈與合同有別,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和特殊目的,因此案由更符合婚姻家庭糾紛的性質,而非普通合同糾紛,所以一般不單獨以 “贈與合同糾紛” 作為案由。
婚姻法律問題,聯系專業婚姻律師解答更能幫您解決難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