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定提供養老服務,應當依法退還相應費用
——向某訴某公司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向某與某公司簽署《某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約定由某公司為向某提供養老服務。合同期限為五年,向某預繳了部分養老服務費3萬余元。合同簽訂后,向某至合同約定的位于重慶的養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養老服務。第二年,該養老基地暫停經營,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慶,未再接受某公司的養老服務。向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退還未消費的養老服務費用。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向某與某公司形成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某公司頻繁變更提供養老服務的地點,給向某帶來不便,亦違反合同約定,向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的養老服務費用,故判決某公司退還養老服務費1萬余元和押金1千余元。
(三)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在全社會大力提倡尊敬老人、關愛老人、贍養老人,大力發展老齡事業,讓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個幸福美滿的晚年。”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抓好養老服務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民生大事,通過司法裁判引導、規范養老產業發展,更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司法為民宗旨的內在要求。本案中,養老機構因自身經營不善,在合同約定的養老基地暫停經營后,將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致使老年人頻繁奔波,違背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的初衷。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定,認定養老機構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點和實際需求適當履行合同,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的訴訟請求。本案裁判對于促推養老服務行業規范發展,更好保障和實現老年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的規范引領作用。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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