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解析
案件介紹
2023年,某市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當事人林某(化名)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刑事拘留,案件起因是警方在一次掃黃行動中查獲某休閑會所,發現多名女性技師為顧客提供有償服務。林某作為會所管理人員,被指控通過社交軟件為技師與顧客牽線搭橋,并從中收取提成。
據林某回憶,其日常工作僅涉及會所運營管理,包括安排技師排班、處理客戶預約等。他堅稱從未直接參與賣淫活動的組織或撮合,更不清楚部分技師私下與顧客達成性交易。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林某家屬輾轉聯系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希望通過專業法律分析厘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林某的行為是否符合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最終判決林某無罪,主要理由如下:
證據鏈存在重大瑕疵:公訴機關指控林某介紹賣淫的關鍵證據為部分技師的模糊證言及轉賬記錄,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無法證明林某對賣淫行為存在主觀明知;轉賬記錄亦未明確標注款項性質,無法排除正常服務提成的可能性。
行為性質存疑:林某雖參與會所管理,但無證據證明其直接促成賣淫交易。法院采納辯護意見,認定其行為更符合“介紹嫖娼”特征,即僅提供場所信息,未與賣淫者形成犯意聯絡。
未達構罪標準:根據司法解釋,介紹賣淫需滿足“容留、介紹2人以上”或“非法獲利1萬元以上”等條件,而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林某的行為達到上述標準。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介紹賣淫罪的無罪辯護需圍繞“主客觀一致性”“行為定性”“證據充分性”三大維度展開,具體要點如下:
一、主觀要件不成立
缺乏犯罪故意:行為人若對賣淫活動不知情,或僅提供中性幫助(如場所租賃、信息傳遞),則不具備促成賣淫的主觀故意。例如,本案中林某的日常管理工作與賣淫行為無直接關聯,其主觀認知應限于合法經營范圍。
受欺騙或脅迫:若行為人因他人誤導或脅迫參與中介行為,且無獲利目的,可主張阻卻犯罪故意。例如,被隱瞞真實用途而協助發布招聘廣告,后續被用于招募賣淫人員的情形。
二、客觀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
區分介紹賣淫與介紹嫖娼:前者需在賣淫者與嫖客間建立直接聯系,后者僅提供場所或聯系方式。如案例中某會所技師私下接單,管理人員未參與交易磋商,則屬于行政違法范疇,不構成刑事犯罪。
性行為類型界定:現行法律未明確“手交”“口交”等邊緣性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賣淫。實務中,此類案件多作行政處罰,辯護時可主張“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三、證據體系薄弱
孤證不能定案:僅有嫖客或賣淫者單方證言,缺乏聊天記錄、資金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時,可主張“證據不足”。
非法證據排除:若關鍵證據通過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辯護人可申請排除,動搖指控基礎。
風險提示
法律實務中,介紹賣淫罪的認定存在復雜性與爭議性。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個案證據細節制定針對性辯護策略。
俞強律師簡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業13年,專注于經濟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領域的實務研究與辯護工作,擅長通過精準的法律分析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更多法律咨詢請加我微信1391804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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