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權與司法理性回歸:以賈某明合同詐騙案二審改判為視角
賈某合同詐騙案((2021)魯16刑終143號)評析
審理法院:山東省濱州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魯16刑終143號
入庫編號:2024-03-1-167-002
觀點:未來的認罪認罰制度深化,需在“權利保障”與“效率提升”間尋求衡平:一方面承認被告人對部分事實的上訴權不構成對認罪認罰的背叛;另一方面通過二審的實質審查,防止錯誤量刑被“具結書”所固化。
一、問題的提出:認罪認罰后上訴是否必然導致從寬撤銷?
在賈某明合同詐騙案中,一審法院基于被告人認罪認罰、自首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然而案件二審中出現三重“反轉”:被告人認罪認罰后上訴、一審檢察院以“認罪認罰基礎喪失”為由抗訴要求重判、二審檢察院卻支持被告人部分上訴理由。這種檢辯立場交錯的現象,直指認罪認罰制度的實踐困境:被告人對部分事實或罪名提出異議是否必然否定認罪認罰的效力?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二審檢察院意見,否定部分犯罪事實,將刑期從四年改判為一年七個月,罰金從十萬元降至四萬元,彰顯了司法理性對形式邏輯的超越。
二、案件焦點與裁判要旨:實質審查的司法立場(一)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精細化認定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首次售房行為是否構成詐騙。一審認為賈某明對侯某等四名被害人的售房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但二審通過證據重構,區分了兩種法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
- 對侯某售房行為:簽訂合同時未虛構事實,無證據表明此時已有一房多賣故意,屬于民事違約范疇。
- 后續三次售房行為:在房產已售予侯某后,仍隱瞞真相與吳某等三人簽訂合同騙取31萬元,符合《刑法》第224條“虛構事實騙取財物”的犯罪構成。
這一區分體現了對合同詐騙罪雙重法益(市場秩序+財產權)的穿透性審查。正如最高檢觀點所言,合同詐騙罪的“合同”需承載市場交易功能,而賈某明后續售房行為徹底背離了合同制度的信賴基礎。
(二)認罪認罰上訴權的正當性保障
針對一審檢察院“上訴即反悔”的抗訴理由,二審法院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回應:
- 上訴權是法定權利:認罪認罰后上訴不必然否定認罪態度,二審仍可基于新事實(如退賠)給予從寬。
- 從寬基礎的動態審查:賈某明在二審期間將安置房交被害人處置(實際退賠24萬元),該事后補救行為被認定為新的從寬情節,這符合《認罪認罰指導意見》中“退贓退賠是認罰重要標準”的精神。
表:賈某明案一審與二審裁判要點對比
審查維度
一審裁判要點
二審裁判要點
行為定性
四次售房均構成合同詐騙罪
首次為民事違約,后三次為合同詐騙罪
犯罪數額
41萬元(數額巨大)
31萬元(數額巨大)
量刑情節
認罪認罰、自首
認罪認罰、自首+二審退賠
刑期與罰金
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4萬元
退賠處理
責令退賠41萬元
扣除已退賠24萬元,繼續追繳剩余17萬元
三、理論重構:認罪認罰制度的本質與上訴權關系(一)認罪認罰的“兩階構造”及其獨立性
認罪認罰包含“認罪”與“認罰”兩個獨立要件:
- 認罪:指對指控事實無異議,即使對法律定性有辯解(如賈某明對首次售房性質的異議)仍可成立。
- 認罰:需結合退賠意愿與行為綜合判斷,本案二審將退賠行為作為認罰的延續,打破了“一審認罰終身綁定”的誤解。
實踐中普遍存在“認罪認罰后上訴即不誠信”的認知誤區,本案二審判決對此進行了雙重矯正:
- 實體層面:通過開庭審理重新核查證據,將犯罪數額從41萬元更正為31萬元,揭示了一審事實認定的偏差。
- 程序層面:允許被告人通過上訴獲得二審程序救濟,尤其在一審量刑建議存在結構性錯誤時(如將民事行為納入犯罪評價)。
正如濱州市檢察院在二審中支持被告人部分訴求所彰顯的:檢察機關的客觀義務應超越“勝訴主義”立場,這種檢辯意見部分融合的現象,正是認罪認罰制度成熟運作的標志。
四、辯護路徑重構:認罪認罰案件的五維策略
基于本案啟示,認罪認罰案件的辯護需建立動態框架:
(一)認罪策略分層化
- 對無爭議事實爽快認罪,但對關鍵定性(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保留辯解空間。如賈某明對“投資用途”的強調,恰是突破詐騙故意的著力點。
- 退賠方案作為認罰協商核心內容,明確約定分期履行或財產處置方案。本案二審將安置房處置視為退賠,使刑期大幅縮減。
- 區分“對事實上訴”與“對量刑上訴”:若僅針對量刑過重上訴(如賈某明主張四年刑期過重),二審仍可維持認罪認罰從寬。
- 在認罪認罰基礎上,積極促成刑事和解,將賠償協議書作為二審新證據提交。本案被害人通過賣房獲償6萬元/人的事實,成為減輕處罰的關鍵砝碼。
表:認罪認罰案件二審辯護要點矩陣
上訴理由類型
風險等級
辯護要點
案例參照
對部分事實異議
中風險
區分認罪與辯解界限,強調對核心事實無異議
賈某明對首次售房性質的異議
對量刑過重異議
低風險
結合新退賠證據,請求二審從寬
賈某明二審退賠獲減刑
對罪名定性異議
高風險
提交類案裁判文書,論證行為本質
合同詐騙與民事違約區分
程序違法救濟
可變風險
針對未告知權利、律師缺席等程序瑕疵
不適用本案但具普適性
五、結語:認罪認罰制度中的司法理性回歸
賈某明案改判猶如一面三棱鏡,折射出認罪認罰制度的復雜光譜:它既非被告人的“懺悔書”,也非檢察機關的“勝利宣言”,而應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性保障。當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四年刑期改判為一年七個月時,其背后是對《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事實清楚、量刑適當”標準的堅守——認罪認罰簡化的是程序,而非對實體正義的審查責任。
未來的認罪認罰制度深化,需在“權利保障”與“效率提升”間尋求衡平:一方面承認被告人對部分事實的上訴權不構成對認罪認罰的背叛;另一方面通過二審的實質審查,防止錯誤量刑被“具結書”所固化。唯有如此,認罪認罰從寬才能成為“既講效率,更重公正”的現代刑事司法標桿。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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