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信群內瘋狂對罵一個多小時?拘留!
微信作為社交聯絡的重要工具
雖然給人們提供了
便捷的情感交流與意見表達渠道
但絕不應成為宣泄情緒的無約束區
網上辱罵他人!拘!
近日
龍海派出所查處一起
在微信群內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
簡要案情
近日
龍海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報警稱
駱某、宋某在村社微信群里面
互相辱罵
接警后
民警迅速展開調查
駱某、宋某因私人糾紛問題
在微信群內
瘋狂輸出對罵了一個多小時
言語粗俗不堪
發送辱罵信息100余條
影響極其惡劣
民警依法傳喚駱某、宋某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
駱某、宋某兩人對其在微信群內
公然互相辱罵對方的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
公安機關依法
對駱某、宋某處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網絡雖虛擬,法律不真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
應當和現實生活中一樣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做到文明有度
莫為逞一時口舌之快
受到法律嚴懲
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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