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被告人蔣某華系上海某幼兒園保安。2022年春節期間,其利用護送遲到幼兒或進入班級之機,多次對三名3至4歲的女童實施猥褻,以手伸入內褲撫摸陰部及臀部。經醫院檢查,被害人外陰存在紅腫等損傷,但未構成輕微傷。被害女童何某某的母親報案后,蔣某華被抓獲。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蔣某華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蔣某華上訴后,上海一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核心裁判觀點如下:其一,被害幼童陳述可作為有效證據。詢問程序合法,陳述內容符合兒童認知能力且細節一致,并能與證人證言、驗傷結果相互印證;其二,被害人父母證言具有證明力。父母與子女共同生活能及時發現異常,且與被告人無矛盾,其證言對查明事實至關重要;其三,綜合證據鏈完整。結合監控視頻(顯示蔣某華接觸機會)、驗傷報告、證人證言等,足以認定犯罪事實。(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4-1-185-004 蔣某華猥褻兒童案)
二、法理分析:兒童陳述的“三重驗證”規則
(一)低齡兒童陳述的采信應程序合規與內容真實性并重
本案中,法院對3名幼童陳述的采信并非簡單采信,而是構建了一套嚴謹的審查框架,值得同類案件借鑒。
首先,程序合法性是基礎前提。公安機關采取“分頭詢問、合適成年人到場、全程錄音錄像”的方式,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取證的特殊要求。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律師指出:“合適成年人制度是保護兒童訴訟權利的關鍵屏障。本案中偵查機關規范操作,杜絕了誘導性詢問的可能,為證言真實性打下程序基石。”
其次,內容真實性需符合兒童認知規律。三名被害人雖年幼,但對“身體被觸摸”這一直接侵害具備基本辨別和描述能力。法院特別注意到:兒童陳述的細節,如“手伸進內褲撫摸”,超出其日常生活經驗,非親身經歷難以虛構。這呼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5條——“對幼童陳述應結合其年齡、認知水平審查”。
最后,印證規則破解“孤證”困境。三名兒童對作案手法、作案人特征的陳述高度一致,形成穩定的證據合力。張萬軍教授分析:“兒童陳述的相互印證強度遠超單一證言。當多名無利害關系的幼童獨立描述相同核心事實時,其證明力已趨近于客觀證據。”
三、利害關系人證言應破除“親屬證言無效”的認知誤區
蔣某華的辯護人曾質疑被害人父母證言的合法性,認為父母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但法院的裁判對此進行了有力澄清,揭示出兒童性侵案件的特殊證據規律。
首先,法律從未禁止利害關系人作證。《刑事訴訟法》第62條僅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未排除親屬證人。張萬軍律師強調:“在猥褻兒童案件中,父母往往是第一線索發現者。孩子更易向父母透露不適,父母也能直接觀察到生理異常。機械排除父母證言,等于切斷重要證據來源。”
其次,本案更關鍵的是,父母證言具有不可替代的親歷性。例如,何某某母親證言稱“女兒多次抗拒上學并哭訴‘保安爺爺摸尿尿的地方’”,這與醫院“外陰紅腫”的診斷形成時空關聯。張萬軍教授指出:“兒童性侵具有隱蔽性,父母證言恰恰架起了‘兒童主觀感受’與‘客觀損傷’之間的橋梁。只要證言無矛盾且與案發邏輯吻合,就應依法采信。”
四、間接證據的補強應構建“隱蔽犯罪”的證據閉環
猥褻兒童案件常因直接證據少而面臨證明難。本案裁判要旨明確提出:需結合案發經過、犯罪后果等間接證據綜合判斷。法院的論證展現了精密的證據拼圖能力:
1. 驗傷報告的“有限但關鍵”價值
盡管司法鑒定認定損傷未達輕微傷,但新華醫院“外陰紅腫”的診斷具有重要指向性。張萬軍律師分析:“醫學上,幼女外陰炎多由感染或刺激導致。當多名兒童同期出現相同癥狀,且均指向特定行為人的不當接觸時,其證據價值已超越單純的醫學結論。”
2. 監控視頻的“反向印證”作用
案發時監控雖未拍到猥褻行為,但清晰顯示蔣某華多次單獨接觸遲到幼兒,與其供述“僅在大門執勤”矛盾。張萬軍教授評論:“間接證據的價值在于瓦解辯方邏輯。蔣某華聲稱‘無作案機會’,但監控證明其實際活動范圍覆蓋作案路徑,大幅提升了兒童陳述的可信度。”
3. 證人證言固化案發時間線
教師證言證實被害人上學遲到時段與蔣某華活動軌跡重合,排除其他人員接觸可能。這種時空鎖定使證據鏈形成閉環。
正如本案裁判要旨所言,辦理猥褻兒童案件必須回歸兒童本位——用符合兒童特點的證據規則照亮那些隱秘的角落,才是對未成年人最堅實的司法庇護。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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