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將機動車借給他人是常事,但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件簡介
在本案中,被告小燕(化名)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無駕駛證的被告小文(化名),小文飲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在路上將鄭某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文醉酒駕駛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后鄭某某將小燕、小文及保險公司訴至嵐皋法院要求賠償。嵐皋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鄭某某各項費用損失共計1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向鄭某某支付了保險理賠款,該案了結。
隨后,保險公司另案起訴。原告保險公司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小文、小燕應當對該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保險公司在賠付后依法取得追償權,有權向二被告追償,故訴至嵐皋法院。
法院審理
嵐皋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事故受害人賠付后,主張向小文、小燕追償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該院根據二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小文承擔80%賠償責任,小燕承擔20%賠償責任。判決被告小文向原告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9萬余元;被告小燕向原告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小文駕駛借用被告小燕所有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文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小文應當就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燕在出借車輛給小文駕駛時,未對小文的駕駛資格進行必要審查,客觀上增大了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險概率,小燕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把車輛借給他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擔責任,是根據其是否有過錯而確定的。過錯情形包括:(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來源:法治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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