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任文岱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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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涉數據權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領域,因非法爬取、搬運“數據集合”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在此類型糾紛中,侵權方多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爬取、搬運其他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的數據經營者通過付出大量勞動和成本所形成的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集合”,意圖通過“不勞而獲”的方式在相關市場上獲取競爭優勢和用戶流量。
近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三起案例,均涉因非法爬取、搬運“數據集合”產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此類型糾紛的違法行為在不同涉案領域也表現出不同特點,牽涉到平臺用戶創造價值的數據權益、公開數據信息的屬性和權益等問題。法院通過判決保護平臺經營者對“數據集合”享有的合法權益,并通過高額判賠(其中一案判賠總額高達800萬元)規制違法行為,進一步鼓勵市場經營者通過合法、正當收集和積累平臺數據,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為數據價值的高效發揮和數據紅利的全民共享提供司法保障。
公開法律法規產生的“數據集合”具有競爭權益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檢索系統(以下簡稱北大法寶平臺),是法學生、法律工作者耳熟能詳的法律檢索工具,涵蓋法律法規、司法案例、法學期刊、律所實務、專題參考等數據庫。
北大法寶平臺的運營者理想公司認為運營某法搜軟件的寶利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復制并抓取了北大法寶平臺中的多條法律法規數據,侵害理想公司著作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寶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寶利公司發布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寶利公司運行的某法搜軟件同樣是為用戶提供法律檢索服務的平臺。理想公司發現,在該軟件的搜索頁面,搜索條件選擇“法規”“全文”,隨后搜索“北大法寶”,顯示700余條法規搜索結果,結果顯示的法律法規條文中均隨機出現“經北大法寶編輯團隊核實”“北大法寶,版權所有”“來自北大法寶”“北大法寶”等字樣(以下統稱北大法寶暗記)。
寶利公司辯稱,涉案法律法規均系我國法律規范性文件,理想公司在法律法規的收集、整理過程中僅付出了一般性的勞動,在內容編排上并未體現獨創性的表達,故涉案法律法規不構成匯編作品,理想公司對此不享有著作權權利;寶利公司認可理想公司對北大法寶平臺享有合法權益,但涉案法律法規屬于公共領域內的公開數據、原始數據,理想公司對此不享有競爭法上的權益;涉案法律法規系在公開渠道獲得,寶利公司并未實施抓取行為。某法搜軟件對涉案法律法規的引用并未擾亂市場秩序,也未損害消費者權益,更不可能對北大法寶平臺產生實質性替代效果,故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關于著作權問題上,海淀區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理想公司在法律法規的正文頂部增加了制定機關、發文字號、公布日期、法寶提示等信息,條文后增加了法寶聯想內容,但選擇的內容主要是法律法規的客觀信息,整體編排結構和方式也較為單一,在選擇和編排上未能體現較大創作空間的情況下,不足以體現出理想公司的獨創性智力成果。因此,涉案法律法規不構成匯編作品,寶利公司行為未侵害理想公司的著作權。
在不正當競爭問題上,法院明確,寶利公司與理想公司屬于同業競爭者,具有競爭關系。寶利公司雖辯稱涉案700余條法律法規來源于公共領域,系公開渠道獲得,但其并未提交具有合法授權或來源的證據,也未對其中含有北大法寶暗記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釋,因此認定寶利公司抓取了北大法寶平臺中的涉案法律法規,并通過某法搜軟件向用戶提供檢索服務。
理想公司所主張的數據權益皆來源于我國公開法律法規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法院認為,理想公司通過合法經營付出大量成本收集、整理單一零散的原始數據后,整體地向用戶和社會公眾進行傳播,形成了商業價值極高的“數據集合”。此時,“數據集合”與平臺中單一零散的數據所產生的法益及其歸屬主體已不相同。具體到本案,“數據集合”的競爭優勢獨立于單一法律法規的經濟價值,是基于理想公司盡可能廣泛和全面的收集整理工作所獲得。只有持續收集并提供數量龐大的法律法規集合,理想公司才能夠不斷吸引大量用戶,實現流量變現,創造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競爭優勢,理想公司基于此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寶利公司通過對涉案法律法規的直接抓取、使用,能夠以幾乎不進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迅速建立起自身的競爭優勢,產生對理想公司產品或服務實質性替代的競爭效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決寶利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理想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76466元。宣判后,寶利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大量搬運互聯網醫療平臺用戶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
時代公司與海洋公司同處互聯網醫療領域,所面向的用戶群體、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開展的經營活動均有重合之處,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
時代公司是甲平臺的運營者。該平臺作為全國領先的互聯網醫療平臺之一,經過多年經營,積累了大量與診療有關內容以及醫生在平臺發表的文章等數據。
時代公司認為,海洋公司經營的乙平臺大量爬取、搬運甲平臺的患者點評數據、醫生科普文章數據等,違反了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時代公司的競爭優勢,攫取了時代公司的商業機會,給時代公司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海洋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海洋公司辯稱,涉案數據歸屬于用戶,時代公司不享有相應權益。時代公司的證據無法證明海洋公司抓取搬運數據行為,即便海洋公司實施了該行為,其使用的是甲平臺中的公開信息,未超過“必要、合理”的限度,未違背行業通行的商業道德,不存在不當目的,且已及時刪除處理,未給時代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代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亦缺乏依據且明顯過高。
海淀區法院審理認為,時代公司合法地對用戶生成的內容進行收集,并通過不同分類,對涉案診療問答、就醫評價和涉案醫學科普文章進行收集、存儲、編排、整理后,以內容集合形式整體向用戶和社會公眾傳播,進一步吸引患者和醫生用戶聚集,由此獲得了交易機會和市場競爭優勢。時代公司對于涉案就醫評價和涉案醫學科普文章的數據內容的集合所享有的競爭性權益,獨立于平臺上的用戶對其在平臺上創作內容所享有的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法院認定,海洋公司抓取甲平臺數據并在乙平臺中進行展示,導致乙平臺對甲平臺產生實質性替代的后果,損害了時代公司的競爭利益。海洋公司以幾乎不進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獲取競爭優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行業普遍接受的商業道德,損害了用戶及消費者利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決海洋公司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時代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萬元。
高額判賠非法批量抓取“百科詞條”行為
因認為某網絡技術公司大量抓取其平臺的60余萬條“百科詞條”數據(以下簡稱涉案數據)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某網訊公司、某在線公司(以下簡稱二原告)將某網絡技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網絡技術公司停止涉案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某網訊公司系甲百科網站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某在線公司為該網站的運營提供技術支持,并享有相應的商標權利。經多年經營,甲百科網站具有較高知名度,二原告對甲百科網站詞條內容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二原告訴稱,被告某網絡技術公司系乙百科網站的運營者,通過剽竊抓取二原告網站60余萬條“百科詞條”內容,用以填充自家網站的“百科詞條”,導致嚴重削減了甲百科網站的競爭優勢并造成巨大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某網絡技術公司辯稱,二原告對涉案詞條不享有應受保護的競爭權益,被告未實施二原告主張的抄襲、搬運行為,二原告主張的損失、合理開支、消除影響亦缺乏事實依據。
海淀區法院查明,某網絡技術公司未經二原告的合法授權,采用技術手段,批量抓取來自甲百科網站中的涉案數據高達60余萬條,同時偽造用戶信息,以普通用戶發布的形式,將抓取的詞條內容上傳至其運營的乙百科網站中,展示給自身平臺用戶并提供服務,涉及范圍廣,足以對甲百科網站產生部分實質性替代的效果。
法院認為,“百科詞條”類平臺具有數量龐大、信息全面、更新及時的特點,以“百科全書”式的規模詞條內容為用戶提供了公共知識的獲取路徑。二原告通過收集、存儲、編排、管理、傳播等經營活動,使得一個個單獨用戶生成的零散的詞條內容匯總在甲百科網站,以內容集合的形式整體地向其他用戶和社會公眾進行傳播,由此產生了獨立于創建、編輯某一詞條的用戶所享有的相應權利的競爭性權益。二原告所提供的涉案服務,經過了其在合法經營中的各方面投入,滿足了公眾的相關需求,增加了消費者的福利,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競爭性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某網絡技術公司停止涉案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海淀區法院表示,此案將平臺對公開“數據集合”享有的競爭性利益與用戶針對零散詞條內容所享有的權益進行區分,同時從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市場競爭秩序角度對搬運“百科詞條”內容填充自身百科產品并向用戶展示的行為予以否定評價,并通過高額判賠有力規制數據搬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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