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捕捉野生麻雀案件。麻雀雖屬常見鳥類,但作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在控制農林害蟲、維持生態平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被告人的行為不僅觸犯了法律,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區雙橋河鎮東泥沽村薊港鐵路旁水溝蘆葦蕩內,使用地籠捕捉野生麻雀,后將麻雀放進自制的鐵質地籠中作為誘餌捕捉野貓進行販賣牟利。2024年11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車輛攜帶捕捉的麻雀和鐵質地籠前往津南區北閘口鎮北義村進行投放捕捉野貓,后經村民報警案發,公安機關現場將王某某抓獲,并從其車內查獲其用來充當誘餌的麻雀共計28只,鐵質地籠共計26個,后在東泥沽村王某某自建的簡易房內查獲用來捕捉麻雀的地籠10個,用于儲存麻雀的大型籠子1個。經區林業局認定,王某某捕捉麻雀使用的地籠屬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麻雀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另根據《天津市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通告》,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期間,天津市全境為禁獵區。
被告人王某某現場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公安機關依法對上述麻雀、地籠進行扣押。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綜上,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進行綜合評判,以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法官提醒
生態興則文明興,當前,我國正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持續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任何以“數量多”“常見”為由實施的破壞行為,均與生態保護理念相悖。保護野生動物無“大與小之分”“常見與稀有之別”,任何破壞生態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在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今天,“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這一重要指示精神對司法實踐、社會治理和公眾行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司法機關將通過個案裁判傳遞正確的生態價值觀,以法治賦能推動“環境保護”到“生態自覺”的文明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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