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借的網貸,算夫妻共同債務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認定在另一方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情況下,婚內一方所借網貸為個人債務。
2019年,小陳與小倩登記結婚。2021年,雙方在南通市共同出資購買總價120萬元的房產。婚姻存續期間,小陳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金2萬元,還以其個人名義向7個網絡借貸平臺借款,累計金額達50萬元。2024年5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后,就夫妻共同財產與債務分擔問題未達成一致,小陳將小倩訴至當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與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與小倩之間的婚姻經登記合法有效,現小陳主張離婚而小倩不持異議,故予以準許。對于小陳名下的養老保險金2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交納,故小倩有權分割其中一半現金價值。關于網絡借款50萬元,雖然小陳提供了一些證據證明該借款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但夫妻二人均有較為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收入能夠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小陳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大額網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部分借款被其用于炒股;加之小陳在借款時并未告知小倩,而小倩亦抗辯對相關網絡借款并不知情,故認定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法院判決兩人對共有房屋各享有50%份額,日后若變賣各享有50%分配權利;對剩余房貸60萬元,雙方各承擔50%還款責任;判決小陳返還小倩養老保險金分割款1萬元。小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文字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木南
校對: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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