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干、信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名譽權的基本內容是對名譽利益的保有和維護的權利。
網友咨詢:
名譽權侵權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李瑩玲律師解答:
侵犯他人名譽權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侵犯名譽權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侵害名譽權,是有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只要能夠列舉出證據即可申請。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過于惡劣,對被侵害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被侵權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來維護名譽。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李瑩玲律師補充:
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侵犯名譽權,應從構成要件來分析:
1、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首先需要有一個明確的違法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侮辱、誹謗、詆毀等。
2、構成名譽權侵權應具備一定的損害結果,即當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3、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時,應當審查“社會評價降低”是否系被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兩者之間應當具備因果關系。
4、行為人知曉自己的行為將會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并且希望該狀態持續或者放任后果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李瑩玲律師
福建梁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大音希聲 大象無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