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鼎信通訊(603421)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判令公司承擔三名投資者的部分賠償責任,合計11735.45元。
鼎信通訊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投資者訴訟案件共計4起(不包含2名原告撤訴),一審判決共計應賠付金額32800.75元(不含訴訟費等相關費用)。
同時,鼎信通訊提示,本案尚處一審判決階段,公司將在法定上訴期間內,經綜合研判、評估后決定是否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判決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往前追溯,2024年5月8日,鼎信通訊收到青島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鼎信通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二、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處分情況。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投資者以公司應承擔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為由,向青島中院提起訴訟請求。
根據法院判決,上海古北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凡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期間買入鼎信通訊股票,并在2024年3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向公司索賠的權利。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公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報名參與,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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