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貿易公司與某運輸代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基本案情】
某貿易公司與某運輸代理公司分別注冊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2024年1月,兩公司簽訂《國際進口貨物運輸協議》,約定某運輸代理公司為某貿易公司辦理進口貨物的清關等手續,并將貨物運至某貿易公司倉庫。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為一批從菲律賓進口貨物的運輸、報關等費用發生爭議。2024年11月,雙方就上述費用糾紛的解決達成書面協議,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適用《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仲裁地為上海,仲裁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后某運輸代理公司認為該仲裁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某貿易公司遂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確認臨時仲裁協議效力。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查認為,根據仲裁協議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解決案涉仲裁協議效力糾紛的準據法。涉案《國際進口貨物運輸協議》內容涵蓋了貨物進關前后的事務,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請主體及對仲裁地、仲裁規則的約定符合《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關于臨時仲裁的相關規定。仲裁協議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為仲裁員的選定提供了路徑,能夠有效解決仲裁庭的組庭僵局,故可認定案涉仲裁協議對“特定人員”已有約定。綜上,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案涉臨時仲裁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上海按照國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領域,可以約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進行臨時仲裁。本案是該條例實施以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請確認臨時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該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當事人在現有法律和政策條件下對臨時仲裁協議有效性的信賴預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確立臨時仲裁協議效力要件審查標準和審查規則的有益探索。該案不僅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有關“推進海事仲裁制度規則創新”的具體實踐,同時也為我國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案例樣本。
【一審案號】
(2024)滬72民特43號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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