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公司犯罪的情況屢見不鮮,一旦公司犯罪,首先想到的是法定代表人會不會因此坐牢。
案情回顧
下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將結合具體案例,為大家詳細解讀。
2015年3月,經政府批準,孫某經營的房地產公司承攬了“某某豪庭”一期項目工程。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為籌措建設費用,2016年3月,孫某伙同馬某竣(另案處理)、馬某某等人成立內蒙古某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孫某的哥哥被告人張某某為法定代表人。
2016年至2017年期間,孫某、馬某某、張某某等人以項目改造投資返利為由,通過發傳單、開投資大會等形式,以某達房地產公司、某恒包頭分公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人公開進行債權理財“保本保息”等利誘性宣傳,以年化收益12%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期間馬某某擔任某恒包頭分公司經理,負責管理財務、統計員工業績、考勤、發放工資及提成等。
2017年10月某恒包頭分公司無法給投資人返利,且關門停業,投資人陸續報案。根據包頭某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商定程序得出的結果報告,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某、馬某某、張某某向320名投資者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819萬元。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孫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公司涉嫌犯罪,如何認定“老板”是主犯或從犯?
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也就是說,區分主犯與從犯的唯一關鍵因素,應當是其對犯罪行為所起的作用。
“老板”通常指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及股東等,但不能簡單將其身份等同于主犯身份。如果這類人直接參與了公司違法犯罪,負責公司管理經營,則為主犯。但如果這類人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或主要負責輔助性業務,就不屬于公司的管理人員,很可能被認定為從犯。
第二種“老板”雖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及股東身份,但卻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重要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具有絕對話語權,公司主要管理層及部門負責人都聽命于該“老板”,按照其要求與指示開展犯罪活動。這類人對公司的犯罪活動起到了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
盡管上述人員范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主體,但是應當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過程中,對于公司犯罪的意志和行為,必須要求明知,如果上述人員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后明確表示反對而不是默許或者縱容,則應堅決排除在外。
二、本案中,如何劃分孫某某、馬某某、張某某的刑事責任?
在審查案件主、從犯情況時,需考察各實行犯在案件中的具體分工、地位及作用。在公司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尤其應當注重對“老板”的責任劃分,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將其統一認定為主犯。
本案中,孫某、馬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通過發放宣傳單、開投資大會等形式,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大量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了金融秩序,非法向社會吸收公眾資金1819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孫某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牽頭成立了某恒公司及其包頭分公司,起到了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
馬某某擔任某恒包頭分公司經理,負責管理財務、統計員工業績、考勤、發放工資及提成等,在犯罪活動中發揮了較大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但其具有自首、立功、退贓、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張某某雖然名義上是某恒包頭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是受到孫某指示下做出的行為,張某某在某恒包頭分公司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從犯的量刑規定,“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為從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律師寄語
綜合本文的闡述,總的而言,公司犯罪中如果法定代表人對于犯罪行為完全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到其中,那就完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澤達律所還需特別提醒,一定慎重對待法定代表人職位,因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來說,非常重要,其權利大,責任也大,一旦公司涉嫌犯罪,難免會受到些許牽連。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朱現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