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期微講堂
我們邀請到了
惠山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招一
她分享的主題是
《經營者擅自轉讓會員義務,
消費者能否要求退卡?》
一起來看看她都帶來了哪些干貨內容吧~
主持人:我們今天的節目,來聊一聊預付式消費那些事兒。我們常說的預付式消費,是指大眾在餐飲、教培、美容美發等領域通過儲值來進行消費,使用這種單用途的商業預付卡是現代社會非常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但是,隨著預付式消費的越來越火爆,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多。下面,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2024年5月,時某與A健身房簽訂了會員協議及私教協議,購買了一年期會員及25節普拉提私教課。2024年10月,健身房因經營不善,在未與時某等會員協商的情況下便將場地及會員全數轉讓給了B健身房,時某獲知消息后與A健身房協商退款,健身房以合同約定為由拒絕退款,時某遂訴至法院。
主持人:那么,遇到類似這樣的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法院又會如何處理呢?下面有請今天節目的主講嘉賓:惠山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招一,來為大家解讀。
王招一: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對于預付式消費案件的受理、審理和舉證規則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對于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以及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其中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健身房在未經時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會員協議及私教協議的義務轉移給了B健身房,時某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院予以支持。另外,A健身房因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故已消費金額應當按照會員折扣計算,剩余未消費金額應退還給時某。
廣大人民群眾在(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初步評估商家資質及經營狀況。可以通過大眾點評、社交媒體等了解商家的信譽,警惕新開業或者頻繁更換店名的機構,盡量選擇口碑好,長期經營的連鎖機構。
第二、嚴格審查合同條款及細節。重點關注退費退卡條款是否合理,對于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權利和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霸王條款說不。
第三、重視自身資金穩定安全。首次充值金額不宜過大,建議小額試水后先觀察服務的穩定性再行充值,盡量選擇月卡或者季卡,盡量避免長期綁定的半年卡或者年卡。
第四、注意留存充值和消費證據。保存支付記錄、合同原件及商家承諾的相關證據,每次消費后簽名確認明細并索要明細清單予以留存。
主持人:好了,看了法官的講解,相信大家對于此類預付式消費的注意事項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想要咨詢的內容,也歡迎給我們留言。今天的節目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
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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