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的房產在處置時
一般會通過司法拍賣這一途徑
但法拍并不總能最大程度實現房產價值
如果被執行人自己聯系到了買家
出價合適又愿意快速成交
被查封的房產可以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嗎?
案情簡介
法院在執行高某陽與高某、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高某、戚某某名下某小區房產。后被執行人高某、戚某某向法院申請自行處置上述房產。
在法院主持下,債權人高某陽、王某某、朱某等共計14人與被執行人高某、戚某某對上述房產達成自行處置初步方案。債權人一致同意被執行人高某、戚某某自行處置該房產,要求被執行人高某、戚某某在處置變現該房產扣除稅費、銀行抵押貸款等費用后,至少將125萬元到130萬元交到法院用于分配,處置期限為60天。上述方案經法院審查準許后,被執行人委托房產中介尋找買家。
“房子被查封了,也不是法院拍賣的,過戶真的沒有問題嗎?”意向買受人朱女士表達了她的擔憂。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在執行程序中,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情況復雜的財產,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處置的,法院在可控制相應變價款,征得申請人同意或能夠滿足執行債權額度的情況下,可以允許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以合理的價格自行處置財產。
在自行處置過程中,為打消買受人的過戶顧慮,經宿遷經開區法院協調,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意,在不解除案涉房產查封的情況下,由法院出具成交過戶裁定,買賣雙方先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待過戶和抵押均完成后,法院再解除案涉房產的查封。
2024年11月23日,買受人朱女士與被執行人高某、戚某某簽訂案涉房產買賣合同,交易金額為165萬元,與市場價格基本持平。
2024年12月5日,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某小區房產的所有權歸買受人朱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所有。同時,法院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在查封不解除的情況下,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次日,案涉房產順利辦理“帶封過戶”。
法官說法
李冬梅
宿遷經開區法院執行局審判員、一級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第17條
探索建立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對不動產等標的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財產……有確定的交易對象的,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或者能夠滿足執行債權額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其直接交易。自行處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近年來,各地法院都在積極探索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但在實踐中,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準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自行處置過程中能否“帶封過戶”,都是執行工作面臨的現實問題。本案是宿遷法院探索被執行人自行處置名下不動產的首例“帶封過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公眾號“中國執行”予以推介報道,江蘇法院簡報作為案例刊載全省推廣。
本案中,執行法院通過主持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形式,促成高某陽、王某某、朱某等14位債權人與被執行人高某、戚某某就案涉房產達成自行處置方案。在自行處置過程中,執行法院通過出具過戶裁定,采取“帶封過戶”的方式,順利完成過戶,打消了買受人過戶的顧慮。
本次自行處置最大限度地實現處置財產的價值,采用“帶封過戶”的新模式,對探索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起到有益作用。全程未增加額外環節,以“更快捷、零成本、零負擔”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方利益,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經開區法院
校編:陳雅君
審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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