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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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如何救濟?
王濤律師解答:
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可通過以下途徑救濟:
1.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起訴。對于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同樣可在十五日內向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裁決存在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等法定情形時,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法院會審查其合法性,若發現有法定不予執行的情形,會裁定不予執行。
王濤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人事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人事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王濤律師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執業律師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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