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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財產繼承領域,因房產分割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本案中,被繼承人離世后,一套房屋及一處院落拆遷利益的分配,致使兄弟姐妹對簿公堂。一方憑借出資證明主張房產份額,另一方依據遺囑要求按意繼承,法院將如何依據事實與法律作出公正裁決?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遺產概況
張偉國與林淑芳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長女張靜、次女張敏、長子張勇、三女張麗 。林淑芳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因病去世,張偉國亦于 2023 年 5 月 離世 。夫婦二人遺留兩項重要財產:登記在張偉國名下的一號房屋,以及二號院的拆遷利益,圍繞這些遺產的分割問題,子女間產生了巨大爭議。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張勇):
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 59.8% 的份額歸其所有;
一號房屋剩余 40.2% 的份額,由其與張靜、張敏、張麗依法進行繼承;
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割二號院中屬于張偉國的份額;
訴訟費用由張靜、張敏承擔 。張勇陳述,1994 年其與父親張偉國共同出資購買一號房屋,自己出資 10415 元,父親出資 7000 元。雖房屋產權登記在張偉國名下,但房產證一直由自己持有,且張偉國曾于 2005 年 4 月 5 日書寫《購房款說明》,對房屋權屬情況予以證明。
被告抗辯(張靜、張敏):
明確表示不同意張勇的全部訴訟請求,主張應依據張偉國生前立下的自書遺囑進行遺產繼承,同時認為訴訟費用應由四人平均分擔 ;
指出一號房屋屬于房改房性質,最初為張偉國分配的公房,1994 年由張偉國購得。張勇支付的 10415 元屬于自愿替父親支付,雙方之間為借貸關系,并非共同出資購房 ;
張偉國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立下兩份自書遺囑,其中明確:一號房屋中屬于張偉國的份額由張麗繼承;房屋內的物品均歸張麗所有 ;此外,遺囑中還提及張麗在父母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張麗應在遺產分配中享有較大份額,剩余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號院的拆遷利益,張偉國已通過 2020 年 8 月 17 日書寫的《拆遷利益分配》文件,將其應得份額全部指定由張麗繼承,不存在法定繼承的情形。
第三人意見(張麗):張麗未出庭參與訴訟,但提交書面意見,表明其在家庭財產繼承一案中的份額歸張勇所有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一號房屋相關證據:
張勇提交《房產證》《購房款說明》及支付購房款收據,試圖證明其對一號房屋的出資情況以及應享有的權益 。
張麗提交兩份自書遺囑,用以證明張偉國對一號房屋的分配意愿,以及對張勇出資性質為借貸關系的認定 。
二號院相關證據:張麗提交張偉國 2020 年 8 月 17 日書寫的《拆遷利益分配》,證明張偉國將二號院拆遷利益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全部指定由張麗繼承。
案件分析
(一)一號房屋出資性質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判斷款項性質需綜合多方面因素 。從本案事實來看,1994 年張偉國與張勇同在甲公司(大興區供電局)工作,張偉國擔任書記職務,張勇為普通工人,雙方職務及收入水平存在顯著差異。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下,10415 元對于張勇而言并非一筆小數目,且張勇自述購房款系向他人借貸所得 。張麗雖主張該款項為借貸關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就該款項達成借貸合意。結合上述情況,依據優勢證據原則,法院認定該 10415 元款項為張勇對一號房屋的出資 。同時,考慮到一號房屋作為房改房,在購買時使用了張偉國的工齡折算,法院綜合房屋性質、出資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張勇基于出資對一號房屋享有 50% 的份額 。
(二)遺囑效力與遺產分配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張偉國書寫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且內容清晰明確,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因此,一號房屋中屬于張偉國的份額,應按照遺囑由張麗繼承 。
對于林淑芳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因其生前未立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林淑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張偉國、張勇、張靜、張敏、張麗,故其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應由上述五人依法繼承。
此外,張偉國書寫的《拆遷利益分配》文件,雖未嚴格符合遺囑形式,但從內容及張偉國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看,其明確將二號院拆遷利益中屬于自己的份額指定由張麗繼承,該文件應視為張偉國對二號院拆遷利益的處分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二號院拆遷利益中屬于張偉國的份額,應由張麗單獨繼承 。
(三)特殊情況處理
張麗自愿將自己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歸張勇所有,這一行為屬于對自身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認可 。
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相關事實與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號房屋 50% 的份額歸張勇所有;
一號房屋剩余部分,由張勇繼承 10%,張麗繼承 35%,張敏繼承 5% ;
二號院拆遷利益中屬于張偉國的份額,由張麗繼承 。
案件啟示
(一)出資購房要留痕
在共同出資購房時,當事人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對出資比例、產權歸屬、后續處分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同時,要妥善保留轉賬記錄、收據、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現的出資性質爭議。若存在借名登記等特殊情況,更應在協議中詳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遺囑訂立需規范
訂立遺囑是對個人財產進行合理分配的重要法律手段,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 。自書遺囑要確保為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完整日期;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需在遺囑上簽名。為增強遺囑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方式。此外,隨著家庭情況和財產狀況的變化,遺囑人應定期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和更新,確保遺囑能夠真實反映自身最新意愿,避免因遺囑瑕疵引發家庭糾紛。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繼承
雖然法律并未強制將贍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直接掛鉤,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 。在處理遺產繼承問題時,繼承人應秉持公平、公正、互諒互讓的原則,避免因利益紛爭傷害親情 。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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