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立法機構高度集中,只有國會二院。其他任何政府機構都沒有立法權,包括白宮和州政府。美國總統發出的“行政令”,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實不是法律。具體來說:
1,總統令必須合法,可以被法官裁定無效。
2,總統令只能約束聯邦機構和雇員,對普通公民沒有直接效力。
3,總統令可被下一任總統撤銷。
那么為什么說執行總統令的聯邦執法人員是在“執法”呢?他們不是可以影響普通公民嗎?總統令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指令”或者說是最高公務員(總統)對下級公務員發出的“工作指導和要求”,對政府雇員執行法律的行為進行具體要求、督促、指導,而不是創造新的法律義務。真正被執行的依然是國會通過的法律。約束普通公民的也是法律,而不是總統令。
比如說,川普下令ICE到超市門口蹲點抓捕非法移民,這個命令中,只是對ICE特工如何執行《移民法》給出了具體的指導:到超市門口去蹲點,出來一個抓一個。但是如果沒有移民法作為法律依據,這條命令就成了空中樓閣,無法執行;如果雖然有法律依據,但是依據不足、不規范,也會涉嫌濫權,會被司法審查。
和美國不同,中國因為是單一制國家,我們的立法部門除了人大、人大常委的立法,同時還有政府機關如國務院、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這些也都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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