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條例
(2025年4月28日漢中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的主體
第三章 監督的內容
第四章 監督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行為,加強對物業服務的監督,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服務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監督,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物業服務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基層組織、業主、業主委員會等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住宅小區包括新建小區和老舊小區(含單棟住宅樓),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業主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遵循黨建引領、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尊重自治、協同治理、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街道黨工委、鎮黨委和社區、村黨組織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議事協調機制,引領保障物業服務管理監督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對不符合物業服務管理條件的住宅小區進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務設施,使其滿足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條件。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小區物業改造計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老舊小區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條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舊小區的改造和服務。老舊小區改造后,可以選擇聘請物業服務人服務、業主自主管理或者社區黨組織與村(居)民委員會協同管理的模式。
第二章 監督的主體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管納入城鄉社區治理體系,提高城鄉社區治理能力,推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管全覆蓋,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并進行監督。
第八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物業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
(二)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
(三)指導、監督轄區內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組織對轄區內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物業服務工作人員開展培訓;
(五)指導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實施與物業服務管理相關的工作;
(六)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監督檢查建筑裝飾裝修等活動;
(七)指導、監督轄區內的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八)落實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制定;
(二)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治安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消防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對處置;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劃建筑的認定;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污染環境的行為,防治噪聲污染、光污染等環境污染;
(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規搭建,損壞綠地,任意涂寫刻畫、貼掛廣告等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行為;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價格公示、違規收費、特種設備安全、市場計量等行為;
(九)國防動員部門負責查處破壞、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行為,監督檢查使用單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十)水、電、氣、暖、通信等公共服務監管部門負責做好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管理以及物業服務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明確相關機構,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服務監督工作,引導業主參與物業服務監管,調解物業服務糾紛,協調推進物業服務管理與社區建設。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依法制定行業規范,編制行業服務標準,逐步建立健全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鼓勵物業服務人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
第十三條業主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投票權;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并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和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五)就制訂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及其他物業服務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維權時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一個物業服務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該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可以采取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方式,也可以以書面征求意見等其他方式進行。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對共同決定事項表決人數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社區黨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服務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其他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過渡性機構,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事項,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本條例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相關事項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進行監督。
第三章 監督的內容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三)物業服務事項、服務質量等級和服務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用、停車費等收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物業服務區域的養護和維修;
(六)合同的期限、變更和解除;
(七)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財物以及服務的交接;
(八)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十)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視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人在履行好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基礎上,可以根據業主需要,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高品質、多樣化服務,并按照市場價格收取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人應當自與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等級和服務標準提供下列服務:
(一)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安全和經營管理;
(二)共有部分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垃圾的收集、清運以及依法履行垃圾分類相關事項;
(三)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
(五)車輛停放服務管理;
(六)維護道路暢通;
(七)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八)裝飾裝修服務管理;
(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公開服務、收費、經營與收益等方面事項;
(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業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業主個人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公共衛生、動物管理以及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十九條推動物業服務與養老、家政等社區生活服務相結合。支持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人為業主提供家政、購物等服務,為老年人開展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行、助醫、照料看護、定期巡訪等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信用承諾制度,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鼓勵物業服務行業協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物業服務人信用等級評價。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下列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
(一)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小區監控系統、電梯、水泵、消防設施等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管理、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四)住宅裝飾裝修相關資料;
(五)業主名冊及聯系方式;
(六)簽訂的供水、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七)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權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制定物業服務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物業服務人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發出警示和采取處置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人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管理人員,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占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收取的場地占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代為收取。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優先向業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贈。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和侵占。
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人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維修資金,并按季度補充維修資金,補充比例應當高于經營收益的百分之五十。
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應當單獨分類列賬,獨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存維修資金。未按照規定繳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建設單位、業主在申請不動產權登記或者抵押登記時,應當同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繳納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業主繳存的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維修、更新和改造共有部分或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房與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業主和單位,再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比例分攤。
未建立維修資金或者已建立維修資金但續籌不足時,出現需要分攤維修費用的情形的,應當由維修涉及范圍內共有或者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承擔。
第二十九條發生下列危及人身財產、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依照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頂、外墻滲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
(五)排水設施堵塞、爆裂;
(六)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七)其他危及人身財產、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
維修資金應急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
(二)以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業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業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損壞、隱匿、銷毀物業資料和財物;
(四)違法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業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業主個人信息;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二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依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綜合考慮小區容量、場地設施、企業成本、業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調整并保持相對穩定。物業服務人與業主在政府指導價之內通過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具體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人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通過合同約定。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其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的劃分和評定,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指導標準,根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需求的不同情況設定為不同等級。
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參照指導標準時,應當結合住宅小區的建設標準、配套設施檔次及物業買受人對物業服務的預期等情況,選定相應等級的服務標準或者以此為基礎進行上下調整,以滿足不同項目、不同業主的需求。
執行不同等級的服務標準,應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照明、景觀、消防、安防、電梯等歸屬業主共有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的用水、用電費用以及電梯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得單獨收取。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不得將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以外的其他服務合同作為向業主交付物業的前置條件強制捆綁、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以及變相收費。
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并聽取業主意見;對于業主提出的合理意見,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予以解決;經物業服務人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無故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納,物業服務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費根據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月計收,物業服務合同對計收時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已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按照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按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不動產權屬證書辦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物業服務費從交付次日起由業主按月交納。
第三十七條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按照本省和本市物業服務區域停車服務收費有關政策規定,在停車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根據合同約定方式計收。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車位,停車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符合交付條件的車位,停車服務費從交付次日起由業主交納。同一小區內,車位面積小于標準車位的停車服務費應當適當優惠。
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收取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示。
鼓勵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短時停車服務費實行優惠,對臨時車輛停放服務費應當限定單日收費最高上限。
第三十八條經業主驗收,暫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一個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賃車位經物業服務人登記確認后,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應當下調。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下調幅度。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依法承擔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
物業服務人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相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一定的代收服務費。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人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人拒絕代收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物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綜合運用調解、和解、仲裁、公證等非訴訟方式化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第四章 監督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或者現房銷售三十日前,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應當聽取當地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服務區域房屋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四十二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信用評價標準開展相關工作,并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平臺,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十三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狀況對物業服務人實行分級分類和差異化監管。
鼓勵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物業服務信用分級分類情況選聘物業服務人。
第四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服務區域內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并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居民的主體作用,調動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區志愿者、駐區單位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居住社區治理,構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加強物業管理調解組織建設,發揮基層綜治中心和網格員作用,促進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就地化解。
第四十六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一)積極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居住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確工作目標,及時研究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重點和難點問題;
(二)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工作機制,指導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積極推動業主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并依法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履行職責;
(三)指導開展物業承接查驗并公開結果,監督物業項目有序交接;
(四)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期間,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應對工作,并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委托物業服務人承擔公共服務事項的,應當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相應費用。
第四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以下方式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
(一)督促業主委員會每年向業主公布業主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維修資金使用、經費開支等信息,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和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的決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規撤銷其決定,并公告業主;
(三)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指導業主大會召開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業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物業服務人進行監督:
(一)參加業主大會,了解物業服務的質量狀況,提出意見建議,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評估;
(二)發現物業服務人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可以向業主委員會進行投訴;
(三)向物業服務人提出有關物業服務情況的詢問,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四)對物業服務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物業服務人進行監督:
(一)建立接收處理業主投訴機制,對業主投訴及時調查核實,與物業服務人溝通協調,提出解決建議,并對處理過程全程跟進;
(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管理內容,以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物業服務人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業主委員會成員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并邀請社區、物業服務人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聯合檢查,及時跟蹤掌握反映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鼓勵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交接和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活動。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事項、服務質量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明細、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五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對物業服務管理活動制定規范性文件,并按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人予以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應當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市、縣(區)國防動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所得收益,應當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而未招標,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事項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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