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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財產糾紛領域,拆遷補償與遺產繼承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成為矛盾爆發的焦點。當家庭成員對遺囑效力、財產歸屬各執一詞時,法律將如何撥開迷霧,給出公正裁決?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從專業律師視角深度解析其中的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拆遷背景
陳建國與周秀蘭系夫妻,育有子女陳靜、陳濤二人 。陳濤與吳梅結婚后,育有女兒陳曉。2013 年,陳建國一家所在的昌平區某鎮某村啟動拆遷,陳建國、周秀蘭、陳濤、吳梅、陳曉五人被列為拆遷安置人口,獲得了拆遷補償款、租房費以及每人 60 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房 。2024 年 1 月 30 日,陳建國去世,此后,圍繞拆遷所得財產的分割與繼承,周秀蘭、陳靜與陳濤、吳梅、陳曉產生了激烈爭議,并訴至法院。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周秀蘭、陳靜):周秀蘭和陳靜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拆遷補償款332,654.29 元,主張自己應獲得 110,884.77 元;確認屬于周秀蘭的 60 平方米回遷房歸其所有;對陳建國的喪葬費 5000 元、戶籍股 1 股、勞齡股 44 股及股金53,300 元進行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人稱,拆遷時全家均為被拆遷人和被安置人,但一直未進行析產,陳建國去世后,財產也未分割,為維護自身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抗辯(陳濤、吳梅、陳曉):陳濤、吳梅、陳曉共同辯稱,拆遷款補償方式包含房屋平米數補償和人頭補償,不能簡單平均分配;陳建國生前留有遺囑,其財產應按遺囑由陳濤繼承,二原告無權分割。此外,被告稱多年來屬于周秀蘭的款項已花費完畢;周秀蘭的回遷房雖面積略不足,但已通過被告對其多年照料進行補償;喪葬費不屬于遺產,被告承擔了陳建國約 5 萬元喪葬費用,遠超原告主張金額,原告無權分割 。同時,被告提出周秀蘭已簽署協議,將股權贈與陳曉,協議已生效,原告無權再主張分割。被告僅同意將回遷房歸周秀蘭所有,其他訴訟請求均不同意 。
(三)關鍵事實認定
拆遷相關協議與款項發放:2013 - 2024 年期間,陳濤代表家庭與甲公司等簽訂多份拆遷補償、安置房認購等協議。補償、補助及獎勵款項、回遷補助、裝修差價補貼及提前周轉租房補助費等均發放至陳建國銀行賬戶,陳建國去世后,甲公司又向該賬戶轉賬 332,654 元,該款項已被陳濤、吳梅、陳曉支取 。
遺囑與股份繼承協議:被告提交一份 2013 年 1 月 9 日的遺囑,內容為陳建國、周秀蘭將全部財產包括拆遷賠償費用和股份給陳濤夫妻,要求與陳濤夫妻共同生活并由其負責養老送終。遺囑有陳建國、周秀蘭簽名捺印及見證人簽字 。此外,還有一份 2024 年3 月 1 日的《股份繼承協議》,顯示陳建國、周秀蘭的股份由陳曉繼承,有家庭成員及村委會人員簽字蓋章。原告對遺囑和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提出質疑 。
贍養與居住情況:被告提交養老院收據、入住協議等證據,證明對陳建國、周秀蘭盡到贍養義務 。原告則提供公安機關詢問筆錄,顯示周秀蘭曾被陳濤送往敬老院,且存在被“毆打” 等情況,認為被告未履行遺囑中的贍養義務 。
其他訴訟關聯:周秀蘭已另案起訴,要求確認《股份繼承協議》中涉及自己股份贈與部分無效,該案尚未宣判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雖然遺囑存在字跡涂改、周秀蘭簽名錯誤等瑕疵,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 年修正)》第九十二條,被告作為主張遺囑有效的一方,已提供有立遺囑人簽名捺印的遺囑,而原告經法院釋明后拒絕申請司法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推定遺囑真實有效 。不過,周秀蘭在訴訟中否認遺囑效力,可視為撤回對自己財產處分的部分,該部分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
(二)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回遷房歸屬:因雙方協商一致,某村定向安置房某號歸周秀蘭所有,法院予以確認 。需注意的是,由于該房屋未取得不動產登記,法院僅處理其權利和義務。
拆遷補償款分割:涉及陳建國的部分,按有效遺囑由陳濤、吳梅繼承;涉及周秀蘭的部分,按拆遷款項來源分割 。按人口發放的周轉費,周秀蘭應得五分之一;按房屋面積計算的回遷補助,應根據周秀蘭所得房屋面積確定。
裁判結果
《某村定向安置房選房確認協議》確定的某村定向安置房某號房屋的權利和義務由周秀蘭享有和負擔 ;
陳濤、吳梅、陳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周秀蘭周轉費、回遷補助款項共計 35,225 元。
案件啟示
(一)規范遺囑訂立至關重要
訂立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要確保內容完整、字跡清晰、簽名和日期準確 。建議進行公證或邀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留存訂立過程的影像資料等證據,以增強遺囑效力,避免糾紛。
(二)財產協議簽訂需謹慎
涉及財產贈與、分割等協議,要確保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 。若存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提供其知曉并同意的充分證據 。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避免模糊不清引發爭議。
(三)及時行使訴訟權利
當對遺囑、協議等存在異議時,應及時申請司法鑒定等,積極舉證 。若錯過舉證期限或未行使相關權利,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同時,家庭糾紛發生后,盡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避免矛盾激化。
家庭財產糾紛不僅關乎經濟利益,更牽扯親情關系。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讓法律為家庭矛盾化解提供公正的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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