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轉載自:南方都市報
某知名相聲演員粉絲超話賬號將他人賬號置頂公示,并號召粉絲對他人進行網暴,法院判決超話賬號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應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今天(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選。
典型案例顯示,涉案賬號系某知名相聲演員的粉絲超話賬號(即粉絲基于對該演員的關注聚集在該賬號中,形成特定的討論組),由孟某手機綁定、高某身份信息實名注冊,孟某、高某對該賬號共同管理使用。陳某觀看前述相聲演員的演出后通過自己的社交賬號發布觀后感,因意見不合與該相聲演員的粉絲在網絡社交平臺發生爭執。
涉案賬號發布多條信息,將陳某的社交賬號等個人信息置頂公示(俗稱“掛人”),列出陳某的多條與粉絲爭執的消息網址鏈接,并置頂公開投訴模板,號召該相聲演員的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的社交賬號。陳某的社交賬號還收到眾多粉絲的私聊辱罵。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孟某、高某刪除相關信息、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僅是針對某相聲演員的演出發表觀后感,后與個別粉絲發生言語爭執。涉案賬號借維護相聲演員聲譽為由,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持續對其網暴,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孟某、高某作為賬戶的共同使用人,應當對涉案賬號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損失。
最高法表示,網絡賬號的使用者將他人網絡身份信息置頂公示、號召他人投訴,容易使公眾對“被掛者”的形象和名譽產生誤解或負面評價,甚至逐漸演變為對“被掛者”的網暴,制造社會矛盾和沖突。對此,應予杜絕和制止。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不得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誹謗、網暴等行為。本案裁判結果有利于幫助提高公眾法律意識,使社會知曉組織特定群體在網絡平臺惡意、批量地以言語攻擊他人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損害。本案對于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減少網絡暴力也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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