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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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行我就把公司注銷了,我耗到底,看你能把我怎樣”,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發生爭議之后,都曾有過這樣的想法,這樣的操作是否可行?本期筆者借用一則工傷賠償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小王在某公司車間內工作時,手被機器壓傷。經小王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局將小王所受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小王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10級。后經某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小王與某公司自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公支付小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14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389元等。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小王與某公司自2014年5月3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傷補助金24330.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389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9389元等。某公司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小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仲裁裁決,但因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故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2018年10月22日,某公司注銷,其工商檔案材料中有備案通知書、清算報告等,載明清算成員為原股東大聰明等3人。
2021年2月2日,小王向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社保中心于對大聰明等3人作出《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催告書》,要求其對小王申請先行支付的金額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傷保險待遇。2021年6月,社保中心將上述待遇發放至小王個人銀行賬戶,并對大聰明等3人作《責令償還先行支付待遇通知書》,責令大聰明等3人及某公司其他股東償還其先行支付的小王工傷保險待遇。大聰明等3人逾期支付,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社保中心對大聰明等3人作出《催告書》,大聰明等3人仍未履行。
社保中心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聰明等3人償還其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共計43719.6元。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社保中心申請執行的《責令償還先行支付待遇通知書》。大聰明等在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履行了相關給付義務。
二、裁判理由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在10日內償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某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但經仲裁、訴訟、執行后,小王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小王有權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支付后,有權向某公司追償。某公司雖已注銷登記,但其在明知小王的債權存在的情況下,未實際通知小王申報債權,導致小王的債權無法獲得清償,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對小王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王的損失即工傷保險待遇已實際由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社保中心有權向大聰明等3人追償。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但用人單位在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造成權利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應認定用人單位清算組存在重大過失。社會保險經機構在向受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依法有權向用人單位的清算義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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